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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农村村委会选举调查报告

  附:适用法律依据
  呈:梧蜒镇人民政府 瓯海区民政局
  对于这样一种罢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乡镇人民政府认为,村民联名罢免村委会主任的决议,只能算一个要求,不具备法律效力。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讨论村委会主任撤职、罢免时,要由乡镇人民政府主持。由于乡镇政权不认可,农民自行召集村民会议罢免村干部,只能是罢而不免,在农民,村干部和乡镇政权三方博奕的过程中,农民只能与上级政权配合,才能取得主动权。
  所以,在民主发展的初期,由于监督机制的不健全,民主选举处于尴尬的境地:我想,一方面,民主的选举确实能带来民主的希望和信心;另一方面,这希望又不会彻底实现,民主在发展初期,又担负着恶名。没有监督机制的选举,其社会效果沦落为民主的反面。因为在村民选举的运作中,每届当选只有三年的任期时间,三年后,当选者从村干部的位置上跌落下来,所以这短短的三年,会刺激产生政治上的短期获利行为。这种行为将政策看成是商业上的一种生意,有投资是将政治看成有利润,这肯定会滋生出政治的腐败。
  农民是最需要行政权保护的阶级,现在给他们以权力,让他们来做主,支配和对抗一定意义上的行政权,因为以前老是跪在他人脚下,现在一下子站起来,就可能直不起腰来。市场经济本身就以短期获利行为作为运作的杠杆,在市场经济尤其发达的温州,尤着重短期的实际利益,因为短期社会行为往往带有一定的社会情绪,在情绪的支配下,村民的选举更容易产生短期行为。
         
  四.
  现在村民对村委会选举反映最强烈的,就是在选举中的拉票行为,尤其是贿选,大家觉得这败坏了社会的风气,把一些不好的人给选上去了,与其这样搞贿选,还不如不搞,直接由上级任命算了。在温州,这个问题可能比其他地方更严重,因为温州人有钱,比其他地方的候选人所花下的成本就大。候选人给每个选民发香烟,主要是发阿诗玛或中华烟,选举前或选举后都有烟分,有些地方摆酒席,请大家来吃饭,也有直接发钱的,一张选票给五十块钱,有些候选人花好几万块钱也有当选不上的。但当选上了,我想,他肯定要捞回去,因为他把选举看成是做生意,他既然已经付出了这么多成本了,他就得赚回来,否则他图个啥?
  另外,必须指出的是,搞贿选的,主要是争夺当村长,在有些农村里,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些长期在外,无法履行责任,大家也不在乎。每次选举的时候,妇委主任、会计等一般不变,只是村长争夺得非常厉害。有位村民向我反映说,现在贿选和拉票的经验变得越来越丰富,国家的法律虽然有些细化,但实施的力度不够,有些人打官司告村委会,一个官司打下来往往要好几年,但村委会三年已换届。
  从另一个角度讲,贿选也意味着社会有进步了,因为现在觉得村长这个权力是人民给的,所以要讨好老百姓,给老百姓发钱,送东西,以前,这个权力是镇里给的,所以要给镇里的人打点,上上下下送东西。而老百姓觉得谁当了村长,都不是那样?跟我都没有什么直接的利益相关。既然谁当村长都无所谓,干脆将这张选票当作人情送掉,实际上这些贿送的东西,在温州的农村里,根本不算是什么。民主,只有在私人利益公开化,私人利益有了对立面的时候,才有可能变得重要起来,选举这个权利才变得珍贵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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