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血液样本是否可适用所有权理论,什么样的东西可以成为所有权所指向的对象呢?
民法理论上的通说认为物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是人们可以支配和利用的物质财富,是物权的客体。自然人的活体虽然也是物质实体,但人身权不同于财产权,在自由平等的人权观念指导下的现代立法均摈弃了把人作为客体的野蛮观念,确认人为权利的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包括所有权指向的对象。但至于从尸体或活体上分离出的物体,包括血液等,却是可以作为物的。作为遗传信息载体的血液样本是具有物质形态的,并且经过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方法,其可以由人体中提取出来加以利用,因此其具有,客观物质性和可支配性。同时作为基因技术研究必备物质条件,其现有的价值和潜在的价值也是不可否认的。在现代社会中,基因技术可以被广泛地应用于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将对整个人类社会产生了难以想象的重大影响。如从老鼠身上提取出的苗条基因对化妆品和一些药物的研制具有重大意义;致癌的基因的发现令癌症的治愈成为可能;利用克隆技术复制出的抗排异现象的人体器官是原来器官的最好的代替品,可以解决医学上以往难以解决的困难;在植物基因的研究出现的许多转基因新品种,促进了农业的发展。除了推动自然科学的发展,具有巨大的经济上的价值外,基因技术还大大推进了社会科学的发展。如在刑法学理论中犯罪人类学认为,一些人犯罪是由于其自身的生理构造和正常人不同而导致的,受遗传因素的影响这些人犯罪是先天的,应对这些人实行保安处分,并提出了一系列其有较大局限性的实验作为其理论的支持。这种说法在之前可能令人们无法理解,人们不愿意相信一个人与生俱来会犯罪。但现代基因研究的发展,使人类对自身有了更深入的认识,越来越多的对人的行为会产生重大作用的基因被发现,遗传因素的巨大作用被肯定了,这将会对刑法学理论产生重大的影响,犯罪人类学将会得到强有力的支持,对这些基因相互作用机制的深入研究将引起刑法学中犯罪和刑罚理论变化。由上所述,血液样本具有物的基本特征可以成为所有权指向的对象,当然也可以适用所有权理论。
那末血液样本究竟是属于具体的个人所有还是属于国家所有呢?我们认为,血液是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但基因资源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作为基因资源载体的血液样本也应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同一种基因在不同的公民个体中均可能存在,但不能说某一个体上体内有某种基因存在,该个体即对该种基因资源拥有所有权。基因资源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不能将之直接等同于某个具体的公民个人体内存在的某个基因。存在于公民个人体内的血液,只有经国家有目的,有组织地予以采集,有选择地予以整理,才会成为能够应用于科学研究的血液样本。也只有在国家的统筹安排下,集中全国的科研力量,对收集到的血液样本进行研究,一国潜在的基因资源才得以开发出来,变成可以实际造福于本国人民的具体的财富。血液样本之所以具有价值,是因为其所承载的基因资源的具有价值,根本不同于自然存在的血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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