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分类方法貌似简单,却精要地分析了权利的概念,且极富开放性。以此为据,笔者认为知情权当为接受权之一种,这是知情权的权利属性所在。具体而言,知情权是公民有资格获取公共领域的情报和观念、知悉并监督立法、行政、司法权行使的一切事实真相(即政府如何搜集并运用情报与观念),从而有效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作为权利相对者的政府,负有向公民公开自身活动的义务。
四,两点启示
如前所述,中国宪政建设的焦点在于对公民主体意识与权利意识的关注。这要求从制度建构上为公民主体性地位的提高创造客观环境,也对权力行使的正义性提出了严格要求。中国目前正在酝酿行政程序法的制定。这部以规范行政权力行使的合法性为主旨的法典,如果制定出来,将是中国宪政史上的一个突破。笔者认为,此法的制定可借鉴瑞典、美国、日本诸国的立法例,将对知情权的保障列入其中。这至少在两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1,现代社会日益步入信息时代,信息在公民进行市场活动与经济建设中的地位愈发重要。这客观上要求政府为公民提供信息与资料服务,满足信息需求。
信息社会、信息时代是未来学家在研究21世纪初社会生活可能发生的变革时提出的概念。他们眼中的信息社会有五个特征:①,与工业化相比,在社会经济和生产发展中起决定作用的不是资本,而是信息知识;目前,知识经济最突出的现象是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②,智力密集;在信息社会,知识生产系统化,智力成为经济社会的驱动力,知识经济的关键在于创造。③,价值的增长通过知识实现;在信息社会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知识价值论,最终要取代产生于工业经济初期的劳动价值论,信息社会的至关重要的动力是电子通道。④,面向未来、研究未来的新思维;在信息社会,人们的思维方式发生了变化:信息社会的结构改革迅速,为赢得未来,人们不得不经常考虑未来。⑤,行政权将被部分取代;由于推动各项活动程序的革新,各部门实现了具有很高透明度的业务管理;如行政机关无论是机构的精简,还是行政机构改革,如果不分析信息在办公机构中的流动,不把信息技术作为基础加以考虑,就会失去意义。由此一来,行政权将被部分取代,使管理进入一个更高阶段。 信息时代的诸种特征,表明信息占有与使用的重要。知情权的确立,正是基于时代特征的必然结果。
2,随着政治民主化的进程,现代政治日益成为公意政治,其对公众的开放不可避免。
我们已经有了共识:公民只有在了解政府活动的情况之下,才能有效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实现公民的监督权与罢免权。这是确立知情权的现实前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中国
宪法第
二条)的社会主义中国,确立知情权的积极意义是不言自明的。政府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公众的监督与制约。如果一切权力的行使都是“暗箱”的运作,那么权力的异化不可避免。正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言,国家权力在本质上是公民创造财富的转化形式,应当从属和服务于公民权利。政治合法性决定着国家权力的稳定与有效。美国宪法学者米歇尔.罗森菲尔德指出:“虽然所有的人都能接受的立宪主义的定义是不存在的,但是在最广泛的意义上,现代立宪主义主要是指对统治权力的限制,对法的支配的尊重以及对各种基本权利的保障。” 对权力恣意的限制是权利的功能所在,而实现这种功能的途径在于法治的推动。如果对知情权的推崇与研究是中国宪政发展与权利建构历程中的一种必然,那么我们希望这种应然早日成为实然,并深深铭刻在政府与公众的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