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从中科案看股市操纵与我国证券监管

  那么,股市是否存在善庄(至少世界上大部分股票市场禁止庄家操纵而无此说法),吕梁等人的行为到底是正常的资本运作(为了投资、挽救企业)还是股市操纵行为,从我国现行的行政监管法律和刑法中能否找到给这类行为定性的相应的法律依据呢?中科系事件能否使得所有关心中国股市的人们(含监管者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市场无处不在又神秘莫测的市场操纵行为从此有个确切的认识,能否导致中国股市的“庄家时代”走向终结呢?我们知道,所谓庄家,就是利用自身优势操纵股市走势来牟利的“投资者”,这是我国《证券法》和《刑法》所不允许的(《证券法》第71条和《刑法》第182条对此有明确规定)。规范、监管和查处庄家操纵市场的行为,是证券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职责,但结束对于庄家现象熟视无睹甚至甘之如饴的不良局面,形成维持市场原则和竞争规则的良好风气,则是每一个市场参与者的责任。我国股市无序竞争、操纵盛行,归根到底是证券市场规则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监管存在随意性、功利性和低效率),违规获取暴利的机会多多的缘故。俗话说得好“胆大的撑死,胆小的饿死”,市场的现状诱使庄家们疯狂搜刮捉弄中小投资者。加上市场理性的欠缺(投机性太强)和中小投资者认知水平的低下(一味地盲从和跟风),以及证券投资中介服务的不到位不规范甚至参与操纵,市场发育不完善,整个市场对庄家操纵现象熟视无睹的状况就变得可以理解了(业内甚至不以操纵为耻,反而经常流传一些“令人称羡”的操纵成功案例—市场经济理念被严重扭曲由此可见一斑)。要改进这种市场现状,首先要提高认识,看到操纵市场的巨大危害,特别是要消除广大投资者的盲从跟风的侥幸心理,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没有了广大股民的“积极”参与,股市操纵自然无从谈起)。说到底操纵股市是一种不公平竞争,就象地下黑市和假冒伪劣一样,它直接伤害的是作为市场基础的广大中小投资者(他们不能通过正当竞争获取应得的利益,相对操纵者处于劣势,这显然违反机会平等的市场经济竞争规则,不利于平等竞争氛围的形成和市场信用的建立),损害广大投资者对发展我国资本市场和整个市场体系的信心(这是最可怕的,因为信用是市场发展的基础),引起市场秩序的混乱,引发其他的社会问题。其次要加强制度和法规建设,构建市场良性竞争和协调运行的宏观环境(既宽松又高效有序),形成充满理性的市场竞争氛围,提高经济主体的行为理性。这其中,国有经济作为一方经济主体也要转变观念,摆正位置,规范行为,正当竞争,防止被不法之徒利用而实施操纵行为。对其他经济主体要一视同仁,同等对待,不能搞制度歧视,防止授其联合操纵的口舌。最终是要构建既充满理性又不失活力的市场经济制度和法规框架。再有,要加强市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执法公平、公开、公正,对违规违法者一视同仁,坚决处理,使执法司法真正成为维护经济良性发展的最后一道屏障。要转变执法观念(是服务义务而不是权力),摆正位置(消除强势主体的传统优势定位,树立平等、中立的服务形象),依法执法,坚决杜绝执法的随意性、寻租性,提高执法效率。最后,广大投资者要提高法律意识,加强法治观念,要敢于、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在证券市场形成浓厚的法治氛围,对证券违法犯罪形成高压态势,从加强自身修养提高自身素质方面对证券操纵者形成一定的威慑力,在一定程度减轻监管者的责任和负担。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