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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四)稳定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离不开社会的稳定,没有稳定就没有经济的发展。而法律制度所确认和保护的权利义务双向调整机制的相对稳定性是实现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这就是要求我们在追寻理想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时,应当把人们对制度的认可性、新制度所导致的观念冲突性、社会稳定性作为重要的考量标尺,注重对旧有制度的“扬弃”。因而,我们可以从集体土地产权历史变迁的路径当中探求最佳的制度安排。“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的。”[注14] 在这里,新制度经济学的“路径依赖”理论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启示。路径依赖类似于物理学中的“惯性”,一旦进入某一路径就可能对这种路径产生依赖。制度变迁如果走上了这一途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所以,人们过去做出的选择决定了他现在可能的选择。[注15]
  主张土地国有化与私有化意味着要脱离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当前路径,另辟新路,其初始成本非常之高。集体土地概括国有化的成本包括法律修订成本,农民反对成本以及效率损失、政策不稳定使农民对土地投资积极性下降等等。集体土地私有化的初始成本至少包括修订法律成本,农村经济公有制地位的动摇,两极分化导至社会的不稳定等等。过高的初始设置成本使另辟路径的土地产权制度,很难得到政府、农民等有关利益主体的共同认可,不利于法律的执行,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级的市场经济环境下,稳定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基础上,承认现有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格局,明晰产权,建立集体土地流转机制实行土地的商品化经营,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维护农民利益的、有利于稳定的制度选择。
  另一方面,“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地走在法律的前面,我们应尽可能非常接近地达到它们之间的缺口的接合处。”[注16] 因此,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在追求相对稳定性的同时,也应当顺应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潮流,让法律具有一定的前瞻性或超前性。否则,立法将会与初衷背道而驰,成为我国农村发展的绊脚石。我国正面临的国际形势是世界经济一体化日趋加深,要求资本、土地、劳动力等资源能在世界范围内自由流动。特别是我国即将加入WTO,市场规模的扩大已成为必然趋势,由于农业保护关税的降低,国外低价优质农产品必然会蜂涌而入,与我国农产品展开激烈竞争。而目前,我国农产品提价空间极其有限,且价格普遍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因而二者展开竞争主要表现在土地产出效率上(而不是产出量),而土地产出率与土地产权结构有密切联系。这实际上就是对我国现有不合理的土地产权制度提出挑战,结果是土地进入市场,农业生产要素市场化,我国的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也应顺应这个趋势。因此,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在遵循历史、维护稳定的同时,也应该注重适当的突破,使稳定性和前瞻性相结合。
  四、构筑新型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初步设想
  基于以上对现行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弊病及改革的立法原则的分析,下面我们就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的完善提出初步设想:
  (一)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严格区分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经营管理主体和监督主体
  如前述集体土地的概括国有化或私有化均不是明智之举。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不断完善经营机制是我们必然的选择。[注17] 在我国,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实质并非单纯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而是一定范围全体农民集体直接享有的所有权,是把集体意志和利益同集体成员个人意志和利益有机结合的所有权。[注18] 据此,我们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定区域的全体居民共同共有的所有权,集体成员不享有特定的土地份额,但基于与集体之间特殊的身份关系可享有平等的“社员权”。社员权不应只局限于均等地分配集体土地使用权上,而更应该体现在集体提留的利益享受和共同参与社区管理(包括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权)上面。一种比较理想的方案,是将集体与成员之间的关系股份化,使成员对集体享有真正的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集体真正享有法律上的所有权。这种做法既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也能达到民主而且科学地运用集体土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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