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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子证据的证据效力与保全问题

  此外,另有一类E—mail是收件人从其电脑中永远删除了,并据此否认收发过E—mail。对于此类情况目前尚无较好的办法。但随着网络技术和电脑科技的发展,从技术上讲,已经可以做到将所有“网上信息”搜集起来并永久保存,在必要时,通过检索使其还原。如果能将这一技术应用于司法实践,将给审判工作带来极大便利。
  三、E—mail证据的保全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计算机的运行速度加快、功能增强、操作简单易行。对电子信息的拷贝、复制、隐匿和清除,瞬间即可完成。因此,E—mail证据的脆弱性,使人们不由不怀疑其作为呈堂证据的可信度、真实性和安全性。以下笔者仅谈一下对于E—mail证据的保全的一点看法。
  (一)更新和树立正确的证据观念
  法院审判认定的事实,是有证据证明的事实。 但是必须承认,法律真实和客观真实之间是有距离的。 法院认定事实的标准是证据是否充分,不能以哲学上的客观真实标准替代法律标准,无休止的追求案件事实的客观、穷尽,使得案件事实宰割审计的不同阶段,均处于不确定状态,致使案件久拖不决或裁判不确定。 因此,在评断各种证据的证明价值时,法律不必束缚司法人员的手脚,而应该给与他们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确立自由心证之认证规则。①
  (二)应当尊重专家意见
  电子证据问题是技术发展引发的,其法律难题的解决就不能脱离技术,因此应当尊重专家的意见。涉及E—mail的案件于其他类型案件相比,其高技术性的特点更加突出。面对种类繁多的科学技术,让法官对各类科技知识都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是根本不可能的,也是不现实的。经过长期实践,目前较为普遍采纳的方法是通过鉴定或聘请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与法官共同解决案件审理中出现的各类技术难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62条规定:“确定技术成果的鉴定机构,除法定的鉴定单位外,可由当事人协商推荐的鉴定机构或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的鉴定组进行鉴定。”查清案件事实,是案件审理的关键,对案件事实方面存在的问题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也是查清案件事实的一种方法。咨询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法官对案件涉及的有关技术问题了解不多,通过对专家的咨询加深对该领域的背景知识进一步的了解。这种咨询意见不作为查清案件事实的证据;另一种是法官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就其被告的行为从技术的角度进行分析,通过对被告的计算机程序与原告的计算机程序的比较,确定原告指控的事实是否存在。这种意见是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专家的观点、评价、解释、意见,可以作为证人证言,由法官综合全案情况予以认定。或者对法院需要向专家咨询的案件,组织专家咨询团出庭,直接听取庭审调查,然后由专家当庭发表咨询意见,并就此征询当事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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