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就整个国际投资立法状况来看,尽管目前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还没能达成全面综合的多边投资协定,但世贸组织相关的几个协议为国际投资提供了一个具有借鉴和指导意义的法律框架;而且,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资本流动自由化进程的日益加强,必将推动国际投资立法规则的进一步发展,这对于即将加入WTO的中国也必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二、我国投资法律环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外商投资立法的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大量的投资法律法规,还与近80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协议。这些法律有效的保障了国家吸引外资政策的实施,构成了我国有效吸引和利用外资的法律环境主要内容。然而,在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强的今天,我国的投资法律体系在内部的协调和与外部国际协议及惯例衔接方面显得有些滞后,与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的要求确实存在一定差距和问题。譬如:
1、在外资的市场准入方面
根据《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明确禁止外商投资的主要项目行业有新闻业、军用武器生产业、广播影视业、具有优势的传统轻工业以及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及稀有优良品种、绿茶和特种茶等;此外,对外商投资服务业有更广泛的禁止和限制。这与GATS协议、WTO框架下的相关协议对外资准入所提出的要求是有些出入的。譬如,TRIMs协议明确禁止将投资措施作为外资准入的条件和障碍;而GATS协议在服务投资的市场准入方面的规定促使WTO各缔约方不得不通过持续不断的谈判,逐一按不同的产业部门做出承诺,并明确列入服务投资市场准入的承诺表;此外,反补贴协议对投资鼓励的约束也对外资准入自由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国至今对所有外资项目仍实行严格审批,审批机构较多、重叠、审批程序复杂,特别是服务业投资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使得我国外资法的规定显得已经远远不能适应。此应成为我国加入WTO前后的改革重点。
2、在外资的待遇的方面
在外资待遇问题上,尽管我国有关外资立法和某些双边协定规定或承诺了国民待遇,但从整体上看,还存在着与国民待遇原则相违背的情况:
首先,表现在超国民待遇方面。具体表现为:
税收的优惠。就所得税而言,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内外资所得税税率均为33%,但实际上外商企业根据设立地区、企业性质和所属行业的不同,可按30%、24%、15%,甚至更低的税率;如《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8条规定“二免三减”。还有,各地区基本上都对外资免征地方所得税。加之,在进口关税的优惠上,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内进口机器设备、原材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关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