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遗嘱解释法律适用
遗嘱的解释就是对遗嘱中有关语言文字的释义。由于我国各法域的法律语言的不同,关于遗嘱解释问题有时也会产生法律冲突。在国际私法中许多国家的立法并没有对遗嘱解释另行规定适用的法律,一般认为遗嘱解释应受遗嘱实质要件准据法的支配。 我国各法域的
继承法对涉外遗嘱之解释问题亦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对遗嘱实质要件准据法作了规定。台湾和澳门地区采用的是立遗嘱人立遗嘱时的属人法,内地与香港仍采用分割制对待遗嘱的实质效力问题。依上述一般原则,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区际继承遗嘱解释的准据法问题,应采用如下规则:确定遗嘱解释的准据法应分为动产遗嘱解释的准据法和不动产遗嘱解释的准据法。确定动产遗嘱解释的准据法依遗嘱人意欲适用的法律,即遗嘱人立遗嘱时的住所地法,因为对一般人来说立遗嘱时的住所地法是其立遗嘱时最熟悉的法律。对于处理不动产遗嘱的解释,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前面已讨论过我国的区际继承采用分割制,为了与分割制相协调,同时使遗嘱继承中有关涉及不动产的利益能为不动产所在地法所承认,因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4.遗嘱撤销的法律适用
一个有效成立的遗嘱可能会因遗嘱人后来的遗嘱、行为(如焚毁或撕毁)或事后发生的事件(如结婚、婚姻、离婚或子女的出生)而被撤销。根据遗嘱人的遗愿,撤销遗嘱的形式可分为二类:第一,明示撤销,即由立遗嘱人明确表示撤销的意思。如遗嘱人在新的遗嘱中声明撤销前一遗嘱。第二,推定撤销,也称法定撤销,即根据法律推定立遗人有撤销的意思,法律上当然视为已经撤销。如遗嘱人立遗嘱后又将其财产加以处分,此时与处分财产相关的遗嘱视为撤销。
对于遗嘱撤销的准据法,即便在国际私法上,我国内地法律与澳门法律均无明确规定。各国的通行做法是,遗嘱的撤销适用取消时遗嘱人的属人法。如泰国《国际私法》第42条第1款规定:“撤销全部或部分遗嘱,依撤销时遗嘱人住所地法。”日本法例第27条第2款规定,遗嘱的取消依取消时遗嘱人的本国法。尽管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有一定的差别,但笔者认为区际继承事项中遗嘱撤销的准据法应依遗嘱人取消遗嘱时住所地法,这是因为继承具有一定的身份法性质,与人的身份密切相关,并且任何人对其住所地法都很熟悉。但是,由于继承又有财产法的性质,根据“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根据遗嘱人的住所地法认为遗嘱人的行为没有撤销前遗嘱,但若作出此种行为地法认为此种行为有如此之效果者亦应予以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