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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理性与契约法

  (二)理性的工具性、价值性和契约法  强烈反对经济分析契约法的有力证据就是,经济学在分析契约法时把效率放在第一位而忽略了正义,形式上的平等导致实际上的强制;认为经济学家强调“法律将保护的是那些能够而且善于利用法律实现自己经济上的理想的人”,因此“经济实力不同的双方之间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出现的强制是法律对私人财产所有权平等地进行保护的必然结果。”(15)并进而得出结论说:经济分析法学在“契约理论上的作用是用新方法为已过时的古典契约制度唱颂歌。”(16)不可否认,西方经济学从其抽象的、片面的理性观出发而得出的一些武断结论,的确令人反感。但问题在于不能因为澡盆中有脏洗澡水而忘掉了还在澡盆中的小孩;其实以唯物辩证法的实践理性观来重新审视契约法,结论可能并不是如此悲观。如同前面所述,在唯物辩证法的实践理性观看来,理性是工具性与价值性的统一,强调行为人在契约行为中的自利同时,也应该考虑到理性价值上、伦理上的意义。“法与经济学的比较研究也不仅仅是法理学的研究。法与经济学的研究探索在一个‘善良’、‘正义’社会中法律与经济概念之间的关系。”(17)理性的工具性必然促使行为人进行目的与手段、成本与收益的比较,因此“法律将保护的是那些能够而且善于利用法律实现自己经济上的理想的人”也不足为奇了;否则,法律保护都是不懂得利益比较的人,那么契约行为还存在吗?市场经济还存在吗?如果说计划经济年代还可以保护不会“计算”和“比较”的人,那么市场经济的今天必然不会再特别关照此类的“傻瓜”了。“劫富济贫”的重任,契约法实在担当不起。强制并不是平等的必然结果,平等也不是强制的基础。这里,作者把市场经济与契约行为完全忘记了,结果不是经济分析法学家使“契约法远离社会事实,远离社会的发展变化,”(18)而是作者自身。
  (三)理性的实践性与契约法  唯物辩证法的实践理性就是强调实践在理性中的第一位、首要的作用,实践是理性产生、发展的基础;契约法只是人们理性的结果,但绝不是理性的终结,因为变动、发展着的实践是契约法永别葆生命力的原始根基。用经济学方法来分析契约法,目的就在于通过经济学的发展与创新来不断丰富、充实、完善契约法,因为经济学是对经济实践变动的最直接、最快速的反映,用经济学分析契约法,更能把握契约发的实践特性。不幸的是,经济学的这种努力,结果却被看成是“把契约法视为一个自我封闭、有逻辑自足性的体系。”(19显然,这里是由于曲解了理性与实践的关系,认为理性是与实践相脱离的,看不到理性与实践的辩证关系。如果接受唯物辩证法的实践理性观,就会承认正是实践推动着理性,进而推动着契约法的发展。实际上,如果把契约法视为自我的逻辑自足体,就根本不需要再从契约法以外寻求实践的根据,仅从契约法自我逻辑的演绎就能推动契约法的发展了。经济学分析契约法绝不是把现时的契约法看成是绝对的真理,相反,要为契约法的充实、完善提供丰富的实践材料,不是“用新方法为已过时的古典契约制度唱颂歌。”(20)而是要在批判分析中使契约法获得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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