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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克维尔与蒂利论西欧近代国家的兴起(3)

  而后一个角度主要见于有关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的讨论。专制权力在曼(Michael Mann)看来源于市民社会抵制国家渗透能力与趋势的无能。相反,市民社会,尤其是城市力量的发展壮大,再加上欧洲独立的“城邦国家”(city states)促成的自由与独立意识在市民身上的内化(Peter Burke,1986),以及刚才提到的个体的文明化,将构成一个哈贝马斯所谓的“真正的公共领域”,进而通过公开性的建构和严格的法律概念的发展,形成公民权与公民社会,从而以公共论坛的形式对抗国家权力。这一内容至少在《强制、资本与欧洲国家》一书中没有给予重视。
  回到蒂利的论述上来,其实在蒂利所提的问题中有一个更大的问题与托克维尔所提的国家权力增长的危险有关联,并且还将他所关注的资本主义的发展与民族国家的兴起联系起来:问题的关键在于资本主义的发展与现代国家中权力的集中如何影响了普通人在利益上可能的与事实上的互动,也就是蒂利热衷的集体行动(伴随着两个主导性变迁过程的进行的集体行动)的研究。
  蒂利的集体行动在历史不同的阶段表现为不同的性质。在工业化、都市化、国家形成过程早期是竞争性的集体行动;十九世纪国家形成中主要表现为反应性的(Reactive)行动,具体体现是地方共同体、竞争性权势集团有组织的反应性行动以抵制国家权力。到了二十世纪,蒂利认为集体行动主要以先授性(Proactive)的面孔出现,工业化、城市化将促进以阶级为基础确立的各种组织的新式团结和联盟,并且在国家结构中确立新的需求。因而,蒂利关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最终回到了马克思主义的阶级立场上,诉诸阶级的新式团结作为与国家为代表的统治阶级相抗衡的主要力量来源。
  但是,蒂利的集体行动以讨价还价和其他暴力的行动方式出现,这些行动都会对现行制度的运作原则挑战,这样一种状况的产生将导致社会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处于动荡和危险之中,最终将带来新的制度性分配与安排。与马克思相比,后者就要彻底得多。马克思认为斗争是以一定经济地位为基础的阶级的斗争,他不欢迎法国革命时那样的“把官僚机器从一些人手里转到另一些人手里的‘革命’”,他希望进行真正的人民革命,最终消灭私有制,消灭阶级。用马克思的观点来看蒂利,蒂利的集体行动更象是改良的努力。
  当然,这反映了两位学者对国家本质认识的差异,马克思的国家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和压迫的工具,将伴随着阶级的消失而消亡;蒂利的国家基本上是自主的实体,根据其国家能力的不同实施对社会的改造,作为与社会相对并存在冲突的一种力量,始终保了社会整体的活力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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