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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因果关系与条件的关联性

  由于权利性质不同,法律在保护权利的力度和方法上是不应当等同的。由于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侵犯权利的行为,法律对任何造成损害的犯罪行为,不应当认定被害人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如:弱智女被强奸受孕,那么由此产生的奸生子女或死亡应当认定为是犯罪引起的结果;患有某些疾病的受害人因暴力殴打而死亡等,只要行为已构成犯罪,司法实践中多数以诱因来指称后一种情形,而从认识上判断,诱因属于原因,没有殴打,疾病不足以导致受害人死亡。
  作为法律上的原因,不论是主因还是次因、近因还是远因、内因还是外因,都对结果有直接的作用力,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存在疑问。凡是构成原因的现象,不能决定法律责任的有无,而只是影响法律责任的大小。至于究竟属于何种原因,法律赋予执法者和法官必要且合理的自由裁量权。
  註:联系以文章所载项目通邮。
  
  论法律因果关系与条件的关联性
  刘德福
  内容提要:本文从几个实际的司法判例入手,陈述因果关系理论在法律应用中的基本范围,引出因果关系在法律实践中究竟应当如何识别这一几乎被淡忘的问题,论述原因与条件之间的逻辑关联性,提出的基本观点是:当一个现象(事由)成为另一个现象(事由)必要条件同时又是其充分条件时,这样的条件就构成法律视野中的原因,这样的条件(现象)与后续现象(结果)之间构成因果关系。
  文章提出的论证和观点是尝试性的分析意见,恳请交流,欢迎批评指正。
  关 键 词  因果关系与条件  关联性  法律应用  理论
  作  者  刘德福,江西公安专科学校  副教授
  一、引言:法律应用因果关系的几个例证
  在法律实践中,常常涉及的一个问题是:作为结果的现象和事件已经发生并且可以测度,但是原因或者可以作为原因认定的事件、现象却有很多,究竟怎样判別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在学理上,我们把事件之间直接的、必然的关系认定为因果关系,而把对结果有间接的、偶然联系的事件看成是结果发生的条件。而从内部规定性和本质属性来看,作为事件原因之现象与作为事件发生条件的现象两者之间并没有区别,两者的区别仅仅由于各自同作为结果的事件之间关联性不同,才被认定为原因或者条件。
  为进一步深入分析说明问题和表述的便利,我们引用几个司法判例作例证。
  例1:一家银行招聘曾经因挪用公款被判刑的劳改释放人员作储蓄员,后来该储蓄员制作假存款单,由其同伙将储户资金取走,导致储户资金被人骗取,银行是不是造成储户资金损失的原因 ?
  例2:一条未经注册和年检的采沙船晚间在居民公用的浅水洗衣码头边挖沙留下的深坑,导致次日两个学龄儿童落入深坑溺水死亡,死者亲属起诉要求挖沙船的船东赔偿,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挖沙行为所致的深坑是不是儿童死亡溺水死亡的原因?
  例3:江西省某市三年级学生手拿一块直径3 CM、厚0.5CM的磁铁头玩耍,课间被另一名同学推动手臂,磁铁飞出窗外落到一楼的学生头部,经过法医检验为浅表性微量出血,属于轻微伤丙级。事发后伤者辗转治疗数月,后诉称伤者发生精神病变,受诉法院判决外伤构成精神病的诱因,认定了伤与病之间的因果关系 。
  例4:秦某患有直肠癌,晚期经诊断才发现。手术后秦某对生活已无信心,在同妻子周某的争吵中,扬言要死掉,妻子气愤中拿出一并老鼠药,说要死就赶快!秦某夺过老鼠药冲出房间消失在夜幕中,随后妻子离开卧室到隔壁值班房值班。第二天早晨,妻子发现丈夫死在卧室内,后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以杀人罪判处妻子周某死刑,二审法院改为死刑缓期执行 。两级法院实际上认定了妻子出示老鼠药同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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