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便于融资,吸收储户,开展业务,世界各国银行形成了一些固有的制度或惯例,如资金自由出入,没有存取者身份来源或用途、存取数量、或时间的限制;又如为储户保密,除法律规定外,不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储户的情况等。这些规定,促进了银行业的发展和市场的繁荣,也给贩毒者将非法收入变成合法财产提供了可乘之机。其他商业、企业的融资,也提供了同样的便利。洗钱活动,亦由此而生。
所谓“洗钱”,就是指那种通过金融或其他机构将经营毒品的非法收入变为合法财产的行为。经过金融机构的“净化”,毒品犯罪的非法所得变成了贩毒者们的“清白合法”的收益,因此人们才形象地称之为“洗钱”。
联合国1998年《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首次提出严厉打击“洗钱”活动,并界定了洗钱罪的定义。公约指出:“认识到非法贩运同其他与之有关的、有组织的犯罪活动结合在一起,损害着正当合法的经济,危及着各国的稳定、安全和主权;又认识到非法贩运是一种国际性犯罪活动,必须迫切注意并高度重视对此种活动的取缔;意识到非法贩运可获得巨额利润和财富,从而使跨国犯罪集团能够渗透、污染和腐蚀各级政府机构,合法的商业和金融企业,以及社会各阶层;决心剥夺从事非法贩运者从其犯罪活动中得到的收益,从而消除其从事此类贩运活动的主要刺激因素。“公约的第三条第五款,专门规定了“隐瞒或掩饰毒品犯罪所得财产来源罪”,即为了隐瞒或掩饰制造、贩卖、运输、提供毒品等犯罪所获得财产的非法来源,或者为了协助任何涉及毒品犯罪的人逃避其行为的法律后果而转换或转让该财产的行为。这种转换或转让毒品犯罪所得财产的行为,就是“洗钱”。
最常见的“洗钱”手法有两种:一是通过金融机构,例如把毒资美元存入急需外汇的某国银行,然后再合法转出;或者分次分量分户将毒资存入银行,以避免引起注意;或者购买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然后转让等等。二是进行投资,以公司或个人名义投资国外或国内需要开发的领域,或投资不动产甚至重点工程项目,从而使贩毒集团“企业化”,毒资财产合法化。90年代以来,随着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和追查洗钱活动的加强,贩毒者尤其国际贩毒集团的洗钱活动更为复杂和隐蔽,
据有关资料,国际贩毒集团或犯罪分子通常依次采取三个步骤,或者三个步骤同时并用进行“洗钱”作业:
第一步,投放。将毒品收益(多为现金)化整为零、聚零为整存入银行或购买物产;或者将毒资现金就地转换成另一种货币,如将美元倒换成本国币或将本国币倒换成外币;或者直接将毒品收益汇拨到国外银行或进行投资。
第二步,层次化处理。将存入银行的毒资运用各种合法的名义,如转存、汇兑、信用卡、旅行支票、证券交易、委托贷款、委托投资、基金会等等变成合法的财产,表现为多重的金融交易;或者将投资商业、企业的二次、三次收益合法地汇入本国。贩毒者常以这种方式把资金分散到几个不同的国家,以防止追查非法资金的来源和流向。
第三步,混同。将新的毒品收益与已经过“清洗”的收益混合在一起,投放市场或投资经济,使缉毒当局难辩真伪。
二、形形色色的“洗钱”活动
联合国国际麻醉品管制局指出:全世界产生于犯罪活动的钱有多少?其确切的数字不得而知,但数额显然是极大的,因为难以估计出隐蔽款及重新投资于经济、政治及社会方面利上加利的累积效应。犯罪所得赃款大部分是来自全世界非法药物的生产、贩运和滥用。
那么,全世界用于非法药物即毒品的金额是多少?按照最新的数字,世界毒品年交易额在5000亿美元以上,这些毒品美元都要流金融渠道。而据美国泛美控制滥用药物委员会1994年的数字,每年全世界经过“洗钱”的毒资约有4000亿美元。
(一)“洗钱业”突出的地区及银行
在当今世界,主要的毒品产地在东南亚、西南亚和南美洲,主要贩毒路线以产地为中心呈辐射状和交叉状,主要消费地是北美和欧洲,而毒品的滥用已蔓延到世界各地。目前,欧洲和美洲是毒资“洗钱”最集中和突出的地区,有的国家的银行被称为贩毒者“洗钱”的“天堂”。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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