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各种市场参与者的区别更加模糊
前述纽约的那家啤酒公司开发的Wit-Trade系统表明,因特网有助于市场参与者开发新领域的同时,也使他们互相之间的区别变得模糊起来。比如, 因特网的交互性可能使提供投资信息的机构变更象提供投资咨询的投资顾问或经纪-交易商。
据估计,目前在美国,大约有1000万人使用着个人金融软件。这类软件通常是交互性的,允许投资者设想不同的情形,然后会自动获得投资种类和投资策略的咨询意见。使用因特网后,不同的市场参与者都可向全美国乃至全世界的投资者散发这类软件。当软件变得越来越成熟时,它提供的建议与投资顾问和经纪-交易商的建议可能很象(甚至干脆将很多投资咨询做成了软件)。这种情况下软件生产者也得按投资顾问法注册吗?另外,由于电子邮件,公告牌和自由论坛的使用,有时也很难辨别使用者的身份。与此相适应,证券主管机关可能得在新的技术背景下,重新审视市场参与者扮演的角色。这可能会在
证券法上做成鼓励创新与保护投资者之间的又一次紧张。
3, 执法问题
因特网除了为传统的投资阴谋(连锁信和金字塔式欺诈等)提供了新的传播途径之外,也为新的电子欺诈提供了机会。比如,有人可能建立一个貌似合法的共同基金网址。但投资者访问该网址时,他们无法判断其是否合法,可能与之交易而受骗。如果不是事先得到通知的话,监管官员也很难发现这类阴谋。随着技术的发展,电子欺诈会越来越多,越来越隐秘。证券主管机关必须在最新的技术方面很有经验,才能调查和指控 因特网上的证券欺诈。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
引 言
计算机及其网络的出现和发展,无疑是人类历史上最重大的事件之一。虽然对大多数人而言,完全的“数字化生存”还须假以时日,但没有人能否认,计算机正无孔不入地改变着我们的生活,变化成了时代的最大特征。因特网(因特网)在世界范围的推广,进一步拓展了计算机提供的可能性,给传统造成了更大的冲击。
在整个社会生活中,证券业无疑是运用先进技术最快的行业之一。在不少国家,因特网已经在申请注册、信息披露和证券交易中成了不可或缺的工具,证券业面临着从现实空间向电脑空间的转变。这种转变不仅影响着各种证券市场主体,也对传统
证券法形成了某种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