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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中国的现实选择及法律对策

  (二)加快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步伐,健全我国的法制环境。
  
  加速我国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顺应WTO的市场化规则,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是WTO对我国提出的基本要求。多边贸易体制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在WTO的135个成员中,绝大多数实行市场经济;WTO的基本原则、协定和协议的规则均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确立。对我国而言,只有加速社会主义市场化步伐才能使我国更好适应经济全球化进程。在此进程中,应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资源配置,运用产业政策手段,大力发展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业,实现民族产业的技术更新换代,增强民族产业的国际竞争力;鼓励广大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市下岗工人向二、三产业转移,并通过减免农业税或实行补贴等政策鼓励他们到西部地区发展种植业开垦荒山荒地,为实现西部地区的经济振兴创造较为有利的内部环境。  
  
  我国当然高度重视与市场化的进程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建立,同时重视政府的有效管理在市场运作中的积极作用。因为即令是实力雄厚、规模强大的跨国公司其在东道国的利益仍需要东道国政府通过较为稳定的法律环境加以保护。就当前我国法律环境来看,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构架基本搭起,根据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WTO的要求还有差距,还难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要求,需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当前尤其应当优先考虑以下方面:
  
  (1)建立符合国际贸易惯例的外贸法律体系。包括调整海关关税制度,我国现行海关法的海关监管职能、估价与计征标准等与WTO的《海关估价》有不小出入,应进行调整以符合国际惯例和WTO的要求;完善外汇管理制度,在规范外汇管理的同时,本着扶持外贸企业、降低经营成本和风险的思路,放松对外汇的管制,实现经常项目的可兑换制度;在货物进出口管制方面,应取消配额、许可证,放开外贸经营权和国内的流通体制,改进外贸代理制等等。
  
  在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方面我国还存有立法缺陷和空白: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反限制竞争条款仅涉及市场交易行为,而未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内容;在集成电路保护、医药、化工、动植物品种、商业秘密、服务标志等领域还需提高保护标准和扩大保护范围。
  
  对于WTO成员来说,保护本国民族经济的合法手段不仅仅指GATT(1994)第19条所规定的“保障条款”而且包括一切符合国际法原则的维护本国利益的贸易保护措施 。《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为我国的企业和产业界运用反倾销和反补贴的手段来反对国外进口产品低价倾销提供了法律依据,但该法仅停留在“条例”的立法层次上,显得力度不够,应提高立法层次并将规则具体化,使其更具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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