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谁来给我们答案?——从山林争讼案到本土资源论

  二
  《金翼》成书于1940年代(英文正式版为1947年)[注2],而费孝通先生的《乡土中国》[注3]也于1947年出版。两书论述的都是于民国初年变动中的中国乡土社会。但就乡土社会中的诉讼而言,两书读来却予人印象颇异。
  费先生于该书《无讼》一文中,也谈到了民国初年推行法治,大规模移植西方法律制度及观念。他认为社会是一个差序各局,维持民间秩序靠的是礼治。对当时新司法制度推行下乡,他认为许多不服乡间的调解而告到司法处的人,多是乡间所认为的“败类”之流,而且乡间认为坏的行为却正是合法的行为。但他举的例子是一个奸夫告殴伤他的那位丈夫(这样的例子也可在苏力的文中发现),这样法律保护的是前者,而礼治秩序保护的是后者。在这样的例子,旧道德与新法律的冲突碰撞是富有戏剧性的,以它来论证费先生的话,便也没有矛盾了。
  然而在林先生的书中,对行为“善”、“恶”的道德评判并非关注的焦点。(当然这与该书着墨于家族制度而非宏观的乡土社会有关。) 在东林家族内和欧阿水家族内,差异格局与礼治秩序一览无遗(但也在变化,于官司中东林的长辈玉门、东干二人主动撤诉,“抛弃”、“出卖”了他)。而实际上考察起来,两家族的关系也很密切:东林祖父的舅舅是阿水的祖父,也即东林应称阿水为表叔,而且在玉门、东千与阿水也有姻亲关系。虽然,母系亲属中可能家族观念不那么优势,但作为晚辈的东林状告长辈阿水,是否就是费先生所称“败类”呢?
  于林先生书中我们读不到这个意思,相反弥散着浓酽的功利气息。“那里”的乡民,更象富有经济头脑的商人。礼治下,东林是不对的;法治下,阿水是不对的。但是,围绕山林争讼案,乡民更关注的是结局,他们不去考虑谁的行为是善的还是恶的,这更像是场竞赛。阿水败诉后,在乡里威信扫地,而东林则声名远播,乃至茶馆里对这场官司的闲谈比起说书来亦有过之而无不及。东林在商业上也因此争取了更多债主、顾客的信任,并建立了新的交易关系。
  可以说,费先生书中乡民尚乃传统的农民,而林先生书中的人物已在向商业社会起锚扬帆了——但勿忘记,两者记述及实地考察的时间相差无几。林先生设情境于福建,而费先生则抽象整个中国基层(不过他主要在广西,云南考察,本人则是江苏人)。难道,在当时就有如此大的沿海内地差异影响了这两位大家吗?两位先生说的都是事实,但入手角度不同使得给人印象有别,那么当时的真相到底是怎么样的?我不得而知。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