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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法学大纲㈢

系统法学大纲㈢


于洪军


【全文】
  系统法学大纲(三)
  第三章 法的功能──社会系统不断运行的唯一依据
  系统法学中法的概念,是在把社会作为一个系统进行观察的过程中发现并抽象和概括出来的。在进一步探讨法的功能的时候,我们再把法重新置于社会系统中,在社会系统的不断运行中观察它的功能。这又使我们看到了与以往法学家看到的有所不同的法功能。这种功能不是法对社会系统中某些社会现象的功能;也不是其他社会现象所能具有的功能,而是法对整个社会系统的独具的特殊功能。这就是作为社会系统不断运行的唯一依据的功能。社会系统不断运行的唯一依据是法、法的功能也就是社会系统不断运行的唯一依据。
  一、从微观上看,人们的一切社会活动、一切行为均处在法的规定范围之内。
  法是人类控制自己的行为的中介。没有人的行为就没有不断运行的社会系统,这是无需证明的事实。因此,控制了人的行为,也就等于控制了社会系统。人类自组成社会之时起一直在对自己的行为实行控制。(这也是在自觉地或不自觉地控制社会系统。) 而法由于受组成它的法规则的特殊结构所决定,便成为人类控制自己行为(进而控制社会系统)的别无选择的中介。前面已经提到,人类在通过法的中介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是在对人们所有行为做了通盘考虑后,挑出那些要求人们必须做出的和不得做出的行为,设定行为标准、规定由一定的人对违反者施加一定的压力。这也等于通过法同时宣布:对其余的行为,概由人们自由地去做或不做。这样看来,人类控制任何一个行为或一种社会活动,充任中介的都是某一社会系统中所有法规则排列组合起来的系统──法,某些法规则或某些法律是不能胜任这种中介角色的。例如我国对故意杀人行为的控制,如果仅靠这样一条法规则:“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不得做出故意杀人的行为,违反者,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其施加拘留、逮捕、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压力。”那么,杀人行为便控制不了。因为这一法规则需要与其他刑事法规则配合起来,如与规定伤人行为的法规则的配合;需要与规定约束执法人员的那些法规则配合起来;需要与规定有关施加压力组织的设置、预防犯罪措施方面的法规则配合起来;需要溶汇到整个法系统当中去,才能真正控制杀人行为。所以说,人类控制自己行为的中介是法,不是法规则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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