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法律意义
与同样具有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功能的破产程序相比,困难债务重组体现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谈判与协议的过程, 法律干预程度较低,与破产程序的 “法定准则” 及“司法主导” 两大特征形成鲜明的对比。但是,债务重组既然是当事人之间的协商活动,也应当贯彻、体现法律对缔约过程所要求的平等、自愿、互利诸原则,以均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由于债务重组本身意味着债权人作出了让步, 遭受一定的利益损失, 这就更需要人们关注如何在这一协议过程中实现利益均衡的问题。
在缺乏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指南的情形下, 债务重组的会计准则客观上成为当事人之间进行债务重组过程中最主要的,也是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它不仅为当事人计量有关的权利义务提供了技术方法, 而且对当事人感受并确定其权利义务有一种诱导性的效应,它不是单纯地、被动地记录当事人的交易引起有关会计要素变动的结果, 而是积极地介入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配置的过程中, 在一定程度上约束着重组债务的当事人设定他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自由度。从这个意义上说, 债务重组的会计准则不单纯是一种技术规范, 同时也是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规范, [5] 具有法律规范的规范与引导作用。相关会计准则的制订并不仅仅是一个行业主管部门的活动, 而是实质意义上的立法活动。这就要求债务重组的会计准则应尽可能体现法律关于缔约过程的一般性原则。它意味着, 在界定重组损益以及重组后债权的入帐价值问题上, 会计准则应对均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给予特别的关注, 为债权人的利益提供适度的保护。这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 同时也是一个会计问题; 它不仅与债权人利益相关, 而且也有助于公正地反映债务人的财务状况.
下文将从“债权人利益的合理保护“这一思路分析现行《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关于重组债权的计价以及债转股中重组损益确认的规则。在此之前, 需要先对这一研究路径作出两点限制: 第一, 由于债务重组本身就意味着债务人因债权人的让步而获得好处, 债务重组中的利益不对称是必然的。合理界定债权人的利益并不意味着将债权人完全置于与债务人利益均等的地位; 第二, 会计中性, 或者说会计准则的制订不应出于达到特定的经济目标的, 是会计界对会计准则的基本态度, [6] 因此,对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法律分析尽管需要引入了权利义务对称或者公平的概念,但不应当对基于纯粹法律意义上的公平的目标而牺牲了会计规则的特质,否则就不是会计准则而是一般的法律制度了。
三 对债务重组会计准则的法律分析
(一)、在修改债务条件的重组方式下,重组债权入帐价值应如何确定?
1、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及其效果
以修改债务条件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包括延长债务偿还期限,降低债务的利息率,豁免原债务的累计利息,豁免部分债务,或者上述方式的组合。《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第8项规定: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 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 减记的金额作为债务重组收益, 计入当期损益”。财政部发布的《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指南将 “将来应付金额” 解释为包括将来应付债务的面值和利息.[7] 相应地, 在这种债务重组方式中, 债权人应将债权的帐面余额减记至将来应收金额, 减记的金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 计入当期损益 (《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第14项)。将来应收金额包括重组后债权的面值与利息。
由此可见,现行会计准则对于新债权的入帐价值的规定主要是两点:第一,重组后债权的入帐价值是将来支付总额,不折合为现值;第二,将来支付总额包括未来应计利息。用例示说明如下:
假定A公司欠B银行三年期贷款100万元,年利率10%。由于A公司陷入财务困难,到期本息130万元均不能偿还。双方达成延期还款,降低利率的债务重组安排,B银行同意给予A公司两年的宽限期,利率降为5%(同期市场利率为8%),并豁免原贷款的累计利息。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对于A公司来说,重组后债务的入帐价值为将来应付总额110万元,即100万元本金与两年利息10万元),与原债务的帐面价值130万元相比,债务人实现重组收益20万元;另一方面,B银行将将来应收总额110万元作为重组后债权入帐,其与原债权的帐面价值130万元之差20万元确认为重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