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担保法解释第
35条:“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中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可否向债务人追偿?对于该条笔者认为应分两种情形,
(1)一般保证;一般保证具有先诉抗辨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人因享有先诉抗辨权,自始至终处于从属地位,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完成与否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当然地及于一般保证人。此外根据
担保法第
二十条的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辨权。债务人放弃抗辨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辨。”即保证人还具有对债权人的抗辨权。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后,不但债务人对债权人产生了债务抗辨权,保证人也有该抗辨权,此时债务人行使了诉讼时效的抗辨权,而保证人不行使先诉抗辨权和诉讼时效的抗辨权,则视为保证人放弃该抗辨权,法律对放弃抗辨权是不予干涉的。所以债务人由于行使了诉讼时效抗辨权其可以不要负原法定要负的还款义务,保证人由于放弃了抗辨权,所以其要负保证责任,法律上已赋予保证人行使抗辨权免除法律上的责任,由于保证人自己放弃了先诉抗辨权和诉讼时效的抗辨权,责任在保证人自身。 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主债务人行使诉讼时效抗辨权,债权人的胜诉权丧失,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款的请求已不受法律的保护,法律不能强制债务人返还债务,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辨权和诉讼时效的抗辨权后,若可以向债务人追偿,那么债务人因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本可在法律上不负还款的义务又变成为法定的还款义务,这也是对债权人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的变相否定。故该情形保证人不能行使追偿权。
(2)连带保证;连带保证中主债务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与债务人处于同一法律地位,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与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是独立分别计算的,债权人可以同时起诉主债务人和连带保证人,也可以单独起诉连带保证人。债权人对连带保证人的诉讼时效届满,连带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或以契约的形式同意再保证的。此时若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未届满,由于主债务人还有法律上的还款义务,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主债务人就不需向债权人承担责任或仅承担保证人未承担的部分责任,所以保证人可以对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若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已届满,主债务人已行使了诉讼时效抗辨权,此时债权人丧失对主债务人的胜诉权,则保证人不能对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理由在一般保证中已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