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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不是什么

  不加审视、不加追问、不加挑战的答案是可疑的,甚至可能是危险的。如今开放的世界绝不是为我们纠缠不清的“中”与“外”、“东方”与“西方”问题情结、“体”“用”之争提供想象和争辩的空间,而是对我们自身的状况——经济的、历史的、法律的、社会的认识提供重要的参照系。自然资源禀赋、历史传统、宗教、国际强权政治,或者文化学者眼中总括的“文化差异”这一切都不能说明近代中国“积贫积弱”残败现象的来由。[23]  而在我看来,人的因素才是最最基本、最最重要的问题和原因。所谓社会的发展、国家的强盛、文化的繁荣、人的福利水平的提高,只是人的创造力、创新活动,一句话,是人的活力与活动的结果,是人的物质与精神能力得到解放的表现,是人在自主性与自治权条件下能量释放的效应。[24]  整个国家、民族、社会,复兴也罢、繁荣也罢、富强也罢,与所组成的个人的生活方式与生存状态正相关,与个人的命运正相关。国家、民族、社会是非人格的拟制实体,离不开人格化的个人的承受与支撑。如果围绕整个国家、民族、社会的现代化问题的讨论不触及有关人的自主性、自治权的更深层次的问题:将法治局限与服务于现代化建设的“工具论”角度讨论,而不涉及这个有关人的命运的基本假设的问题,现代化与法治本身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往前走得更远一些,人的生活方式、生存状态本身才是更重要的事情,“现代化”只是我们套用某个标准命名人的某种生存状态的名称而已。 
  这种反“法治工具论”的反法也许到点子上一些。如果前述的这个经验判断,即,国家的强盛、经济的繁荣、民族的复兴并不是大家同心同德、齐心协力地为一个目标的奋斗能得以实现的,而只是尊重人的自主、自治的前提下人的能量的巨大释放的结果,是站得住脚的,那么作为“工具论”的法律为一个整体主义的目标,无论是现代化建设还是经济发展战略服务的必要性便不存在。那种认为“法治本身就不应该是一种扩张型、积极的建设工具,而不过是在遵循有关人的自主性、自治权的基本假设前提下消极保有人的自主性、自治权的生活形态”的平淡乃至平庸观点相形之下,则显得更为平实。
  到目前为止,我一直没有离开“条件”、“前提”或“基本假设”的限定表述来讨论法治乃至国家的强盛、经济的繁荣、民族的复兴与人的自主性、自治权之间的关系。这种限定表述的含义是指人的自主性、自治权的条件提供的是一种可能性、一种潜在势能。它并不代表一旦承认并遵循这个前提条件与基本假设,法治乃至国家的强盛、经济的繁荣、民族的复兴就充分必然地成为了现实。了解这两者之间的差异是十分重要的。正如人的理性在潜在意义上的无限性(认识的至上性)并不能代替人的理性的现实有限性(认识的非至上性)一样,这是两个不同领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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