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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国际法在国际经济领域的体现

  (3) 从效力上看,习惯国际经济法的效力来源于习惯国际法,二者在效力上有一致性。表现在:a、如果它是一般习惯法则可以约束全体国家或至少绝大多数国家,b、如果它是特殊习惯法,则约束集团内的那些国家。C、如果它包含了国际强行法,那么它将拘束所有国家(包括一贯反对它的国家)。 
  由此可见,习惯国际经济法是习惯国际法在经济领域的体现和发展。 
  三、习惯国际经济法的形成和效力 
  (一) 形成 
  如前述,习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形成要素与习惯国际法同样,都是国家实践和法律确信。习惯国际经济法的产生需要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但随着国际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国家实践的广泛性,一致性和恒久性要求已经降低,使习惯国际经济法的形成相对容易了一些。如巴塞尔原则借助国际监管合作与协调的推动力,依靠巴塞尔委员会内部所表现的实践的集中性形成国际银行监管惯例可算是“即时”形成的,只花了十几年时间。 
  (二) 效力 
  习惯国际经济法的效力与习惯国际法相同,具体体现,前文己论及,兹不赘述。 
  四、习惯国际经济法的内容。 
  有学者指出:习惯国际经济法可能存在于七大领域:征收、国际经济制裁、最惠国原则、国际货币法、国家主权豁免、政府法规的域外效力、对跨国公司的调整等。⑨为叙述简便,笔者将主要选取几个方面:国际投资中的国有化及补偿、国际金融、国际税收略作论述。 
  (一)国际投资中的国有化及其补偿标准。 
  这一问题包括三方面(1)国家是否有权实行国有化?(2)如果有权实行国有化是否应给予外国人补偿?(3)如果应当给予补偿,应给予何种补偿? 
  前二个方面曾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激烈争议的焦点。现在国际社会已普遍承认国家有权实行国有化。至于国家实行国有化的同时是否应给予补偿的问题,从联大决议及大量双边投资协定和一次总付协定所表现的国家实践可看出,国家实行国有化的同时应给予相应补偿已是大势所趋,即使原先主张不予补偿的拉美及东欧国家也出于吸引外资的考虑,改变了原有立场。这二个问题上国家实践的广泛性和一致性以及大多数国家对此具有的法律确信足以证明国家有权实行国有化,实行国有化时应给予相应补偿已经形成习惯国际经济法。  
  至于问题第三方面国有化补偿标准,尚存在赫尔公式(即充分、及时、有效的标准)与适当补偿标准的对立斗争。从有关的国家实践看,大多数发达国家在国内立法中均坚持全部赔偿的观点,发展中国家则允诺一般地提供补偿或公正补偿或适当补偿,但发展中国家均未在国内立法中直接规定赫尔原则;双边条约方面,虽然赫尔公式占据优势(如1991年ICSID对335个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双边投资条约的调查统计,发现191个条约采用赫尔公式),但发展中国家是迫于外在压力出于吸引外资的目的而非出于法律义务感而接受赫尔公式的,因此实际上两种标准仍分庭抗礼;有关国际组织如联合国虽不断地在其通过的宣言或宪章中确立了适当补偿原则,但发达国家一向认为联大决议充其量只有软法的效力;从有关国际判例看,既有支持“全部补偿”的判例,又有支持适当补偿标准的判例,不分上下。由此可见,在国有化的补偿标准上,由于存在两种标准的对抗,从国家实践的广泛性、一致性及法律确信这两个因素上看,尚未形成习惯国际经济法,对此有学者认为“只要广大发展中国家一如既往坚持适当补偿标准而不向发达国家做出妥胁,适当补偿标准最终将形成习惯国际经济法。”⑨同时,“如果发展中国家从各自的眼前利益出发,分别接受赫尔原则、致使此类妥胁性双边投资条约成蔓延之势,由于众多国家实践的证明和支持,有利于发达国家的习惯国际经济法将会确立。”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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