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策之三:设立行政裁判所
对于行政机关解决民事纠纷——行政兼理司法,持怀疑的人们不少,认为此乃行政权入侵司法权。此种思想源于对权力分立的宪政原则的误读,系在司法至上和至善主义理念误导下造成的一种司法神话,认为行政与司法之间有一条截然分开、明确无误的界线。实际上,行政与司法从来就没有也不可能实行完全的分离。在英国,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是一种常态。据统计英国现有各类行政裁判所68种,计2000多个,裁决各类行政的以及民事的纠纷。
行政解决纠纷相对于司法解决纠纷至少有以下几点优势:
一、迅捷与低成本。司法是一种高度程序化作业,当事人和国家必须为此支付昂贵的制度成本。相对而言,行政官员的供养成本以及行政解决纠纷的制度成本都远远低于法院。英国著名行政法学家韦德在论及英国行政裁判所的优越性时精辟地指出,设立行政裁判所“是因为它能够提供一种较为迅速、经济,也更为便捷的公正裁判。它是处理大量有关福利计划的小额请求的必要设施。法院的法律程序琐碎、缓慢、费用昂贵。”
二、专业化。法官精通于“审案”,但未必精通技术。现代纠纷的一个特点是纠纷本身的专业性,裁判者经常遇到千奇百怪的专业技术、五花八门的行业术语,令裁判者无所适从。纠纷的专业性还表现在解决纠纷所依据的法规的专业性上。以劳动纠纷为例,生效的法规往往达数百页。若非一个专业人员,很难从遮天蔽日的法规丛林中找到合适的路径。这些令法官手足失措的专业技术和专业法规,对于专业的行政管理人员来说却是“家常便饭”,他们可以驾轻就熟地解决这些纠纷。
行政机关解决的民事纠纷主要有二类情形。一类纠纷纯属于民事纠纷,与行政管理无涉,行政机关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居间调解或裁决。此项事务按《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规定,主要由乡镇司法所主管。另一类是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过程中兼带解决民事纠纷,典型的如公安部门在处理治安案件的过程中一并解决民事赔偿。
就乡镇司法部门解决民事纠纷而言,据统计,截至1998年底,全国已建乡镇司法所33万多个,配有57029人专职司法助理员。从减轻法院案件负担角度看,若每个司法助理员每年多解决20起纠纷使其免于诉讼,则全国法院将减少114万起讼案,占1998年法院受案总数588万件的近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