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你有权保持沉默”
从逻辑上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如实回答的义务更是一种政治观念而非法律观念的体现。当然这一规定在中国当前情况下也并非仅仅是一句空话,而是起着一定的作用。最主要的是这一规定给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法律上的威慑,一部分罪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希望能够“宽大处理”,既然“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司法机关要你争取主动,否则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可能会主动地说出一些犯罪事实和有用的线索。当然,大多数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尤其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更有可能选择作虚假的供述或者保持缄默。在我国,这将被视为“认罪态度不好”,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在世界大多数国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自己的罪行证明自己有罪被视为是违背人性和人权的,这也就是所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不自证其罪”权利。
根据这一所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上也包括所有的社会成员)无论其事实上有罪与否,都没有义务作为自己有罪裁判的证人——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一个不合格的证人,他有权利作证——辩解或是承认犯罪事实——但没有义务。这就是如实回答义务存在的一个缺陷。
从无罪推定的角度看,无罪推定与不自证其罪之间也具有相应的逻辑关系。既然我们要推定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无罪的,那么我们怎么能让一个被假定为无罪的人去证明自己有罪呢?这是否是一对矛盾呢?无罪推定的内涵实际上包括了不自证其罪,这应当是显而易见的,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基于刑事破案能力的低下,如果规定不自证其罪是公民基本权利,那么可能会给犯罪分子“钻了空子”,另外,这就大大加剧了破案的难度,这也是应当注意到的。
无罪推定作为一个概念, 包含了如下原则:第一,只有法院并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才能判定某人有罪。第二,证明犯罪的责任由控诉方承担,通常是由警察和检察机关承担;第三,疑罪从无;第四,被告人有沉默权。 这些原则当然值得商榷。在我看来,这一表述体现出来的是一种前所未有的优越感,那就是只要无罪推定得以确立,那么相应地,就一定能够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就可以做到无罪的人不被刑事追究,有罪的人也将被依照法定程序依法追究,同时还有利于增强公安机关的办案责任心和使命感,因而,无罪推定最终有利于促进刑事诉讼民主化,科学化。 但是,实际情况似乎并没有这么简单。我国《
刑事诉讼法》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162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很明显,这些规定都只是总体上的和抽象意义上的,《
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具体地作出相应规定,假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无罪的,那么,谁又是真正的罪犯呢?而且,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一定多多少少是有些嫌疑和知情的,那么,你总该为司法机关提供点什么吧!而且,经过公安机关辛辛苦苦找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安机关当然没有那么情愿就把他们看作是无辜的——如果他们真的一点可疑之处都没有,那么还抓他们干什么呢?还要冒办冤案错案的危险。因此,一句简单的“无罪推定”的规定当然还不能够改变现状——尽管我们目前仍常常质疑司法机关的办案能力和水平,但很明显,这种改变不可能一蹴而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