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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形态看故意犯罪中的对象问题

  (2)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在人或物未受犯罪行为侵害时,仅是可能的犯罪对象。只有犯罪行为直接作用于某人或某物时,具体的人或物才成为现实的犯罪对象。我们在认定犯罪对象是要注意这一点。
  (3)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某一特定犯罪的对象具有法定性,如果某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对象在刑法分则某条所规定之外,则不能把该行为认定为该条之罪,而可能不构成犯罪或是构成他罪。
  (二)犯罪对象的分类
  犯罪对象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分类。从刑法分则条文对犯罪对象有无特殊限制的规定来看,犯罪对象可以分为两类:普遍的犯罪对象和特定的犯罪对象。前者对犯罪对象无特殊的限制,仅是泛指的人或物,如“故意杀人罪”里的“人”。后者则对犯罪对象做了具体的限定,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对象只能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此外,从人和物的角度也可对犯罪对象进行分类。
  (三)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
  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犯罪对象是形式,犯罪客体是内容。作为犯罪对象的人或物都是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人或物,任何犯罪都是通过对犯罪对象施加影响而侵害犯罪客体的。正如马克思所说:“犯罪行为的实质并不在于侵害了作为某种物质的林木,而在于侵害了林木的国家神经——所有权本身。”(Ⅳ)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之间也有区别。这种区别是形式与内容的哲学区别在法律上的体现。
  首先,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而犯罪对象则未必。侵害同一犯罪对象可能会侵害不同的犯罪客体。如同样是盗窃汽车零部件,某甲盗窃的是仓库中的汽车零部件,某乙盗窃的是待用汽车的零部件,前者侵害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后者侵害的是则是社会公共安全。因此,认定犯罪性质是不能仅看犯罪对象。
  其次,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则未必。有的犯罪并没有犯罪对象(Ⅴ) ,如偷越国(边)境罪,脱逃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等。
  再次,任何犯罪都必然会使犯罪客体受到侵害,而犯罪对象则未必受损。如盗窃罪中, 行为人只是使有关财物的所有权非法转移,而财物本身并不会有什么损害。
  以上区别都可以从哲学上找到根据。
  (四)犯罪对象的形态
  所谓犯罪对象的形态是指对象由于一定的犯罪行为而表现出来的各种状态。它包括事实形态和法律形态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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