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强制措施是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内容。刑事诉讼的目的之一是实施国家对于犯罪的刑罚权,因而就国家的立场来讲,凡是刑事诉讼,其进行的结果就是查出发生了什么样的犯罪和谁是犯罪人,然后听凭其依法惩治。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办案人员把就在眼前的、事出有因的嫌疑对象轻易的放过,就很可能由于事过境迁,证据去而不返成为永久的积案。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所以,古往今来的刑事诉讼,几乎没有不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这就使得强制措施变成了刑事诉讼中实际上不可缺少的内容。
最后,我想谈谈强制措施与无罪推定之间的关系。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未经法院公正审判、做出判决之前,任何人在法律上都被推定为无罪,既然无罪,那么凭什么对其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即采取强制措施呢?强制措施是否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这一
宪法权力?强制措施是否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二者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呢?
据我看,强制措施并不违反无罪推定,二者是统一的,首先,“无罪推定”只是一种法律拟制,这种拟制并不一定就是客观事物的真实表述,是否真正“无罪”,还有待于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程序、予以检验,而检验的必要前提就是对所谓“被推定为无罪”的人采取强制措施,如不如此,绝大多数犯罪分子很难在实施犯罪之后“自投罗网”。其次,被推定为无罪的人和社会上的普通人并不能完全划等号,因为这些人毕竟是“可能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何况被追诉者采取强制措施并不是无缘无故随意进行,而是建立在一定证据证明其有可能实施犯罪的基础之上。最后,强调无罪推定,并非认定被追诉者就是无罪,而是在于将被追诉者看作是具有独立人格的社会主体,这种“人道精神”一方面通过法律规定赋予其广泛的诉讼权利,以保障人权与免遭无不被控,另一方面也是告诫司法人员在没有通过合法程序江北追诉者最终确定为有罪之前,在司法人员对被追诉者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决不能将其作为罪犯对待,而是将其视为与社会,其他人员,在权利上并无尔致的社会主体,享有同等的待遇,同时也对司法人员在采取强制措施时起到鞭策,制约监督的作用,这也正是强制措施为什么会越来越趋向缓和,以及严格禁止司法人员对被追诉者任意关押,长期关押,或者超期羁押的精髓之所在。
二、 强制措施的主要功能
1、有利于发现真实,从而保证刑事实体法的实施。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后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很可能发生的逃跑、自杀、串供、毁灭证据、伪造证据、转移赃款等行为给诉讼制造障碍。其目的无非是为了千方百计的阻碍司法机关查明案情,逃避法律制裁。针对上述不同情况,如果司法机关采用了强制措施,就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犯罪分子实施上述行为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获取犯罪证据的砝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