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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特别权利制度的理论基础

  
  TRIPs协定[5]  协定第10条第2项 汇编作品保护  数据或其他内容的汇编,无论是采用机器可读方式或其他方式,只要是其内容的选取或编排构成了智力创作,就应该对其提供保护。这样的保护不应扩展到数据或内容本身,不应影响对数据或内容本身所获得的任何著作权。
  
  卡塔那协定[6]  协定第351号决议第4条  汇编作品  分类作品和数据的选集或编译,由于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个人创作
  协定第351号决议第28条 汇编作品  只要内容的选择和安排或选择构成创作,数据库受到了保护。授予的保护不及于编译的数据或信息,但不损害构成上述数据库的作品或材料的任何已有权利。
  
  NAFTA协定[7]  协定第1705条第1款 版权保护  保护伯尔尼公约第2条之作品,包括在公约意义下有原始表达形式的任何其他作品。…. 包括数据库或其他材料的编译,无论以机读或其他形式,由于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就受到这样的保护。
  
  德国  著作权法4条 汇编作品 著作或其他文献之编辑,经由选择及编排,且属人类精神创作者(编辑著作,Sammelwerke),以独立之著作保护之,其所手边著作之著作,不受影响。
     著作权法4条第1款  汇编作品  就著作权而言,其修改对编辑著作之定义,不以著作或文献之编辑为必要,对于“信息或者其他独立素材”之选择与编排,亦得成为编辑著作,如果其属人类之精神创作,则可成为独立手保护之著作;惟个别独立素材所可能现有之著作权或者著作邻接权,并不受影响。
  著作权法4条第2款  版权保护  其除修改编辑著作之定义,以涵盖数据库,并创设“数据库著作”之新著作类型。“数据库著作”属于编辑著作之一种,其系有系统或以方法对素材加以编排,而得以电子或其他方式,取用其中各笔素材者。
  著作权法87条  受著作邻接权保护与受著作权保护之数据库著作,两者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并不需是构成人类精神创作,而是必须就素材之取得、查核或表现,在方式上范围上有重大投资者。甚至如果一数据库有所变更,而其内容在方式或内容范围上有重大变动者,则被视为一新数据库。可以享受著作邻接权保护者,为对数据库进行重大投资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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