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浅析特别权利制度的理论基础

  这种多元价值追求的模式并非是简单从传统的激励智力创作向保护经济投资的转移[22],知识产权制度吸纳其他价值取向的前提是在原有价值即保护智力创作的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的基础上进行的[23]。
  事实上,欧盟数据库指令虽然作了版权保护和特别权利保护的区分,但是在特别权利保护的客体中并没有提及仅限于没有独创性的数据库[24]。并且在指令的第7条第4款中明确规定:第一款所规定只权利,不管该数据库是否符合版权或其他相关权利的保护条件,也是有效的。第一款所规定的权利对数据库的保护不影响存在于数据库内容中的权利。
  由此可见,没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只要符合其实质性投入 (wtliche ivestition) 的条件,就可以受到特别权利的保护,同时对于有独创性的数据库,如果同样符合上述要求,可以获得双重的保护。这种模式,说明特别权利的创设,并非是从一种模式和另一种模式的取代和冲突的问题,而是单一的模式向多元的模式转变的过程。
  实际上,确立独创性的标准,明确划定版权保护的界限,更加有利于版权保护的明确性和有效性。科学技术和社会文明进程的要求和推动使得知识产权制度必须为不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予以保护以保障制作者和投资者的利益,但是传统的版权保护模式难以达到理想的维持多元利益平衡的作用。知识产权制度迎合来自科技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多元价值要求,建立新的投资者利益保护的保护模式,是现实生活对于法律制度本身调节力和适应力施加影响的必然要求。
  ----------------------------------------------------------------------------
  « 周晓冰,男,本科毕业于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99年攻读北京大学法学院民法学研究生,师从张平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1] See 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关于数据库法律保护的指令 (96/9EC) 第一条第二款。对于数据库的定义比较典型的还有美国 H.r.354,Collectiong of Information Antiprivacy Act of 1999:数据库是附着在任何已有或将来出现的载体上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上的集合。北京大学郑胜利教授对于数据库的定义为:对已经存在的作品或简单事实材料进行选择、编排、整理和汇编而形成的新的集合物(新的“作品”)。北京大学张平副教授对于数据库的定义为:按照现代化快速检索方式,组织存放于计算机中的信息的有序集合。
  [2] 表格中资料参考了如下文章和数据:谢铭洋,数据库在网际网络运用上受保护之困境与解决,1997年全国智能财产权研讨会;张平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网络空间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1999-7-30;知识产权法规汇编(内部资料),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1997年月。韦之,论数据库著作权。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