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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债法总则编条文建议稿

  在前款情形,债权人也可以待到履行期限届至时请求其承担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责任。但在此期间发生债务人可以免责的事由时,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其履行或者损害赔偿。
  第101条  【迟延履行】
   债务人未按照履行期限履行债务的,应当承担迟延责任。
   (1)债务履行定有期限的,债务人自期限届至时起,负迟延责任。
   (2)债务履行未定期限的,债务人自债权人履行催告所确定的合理期限届至时起,负迟延责任。
  (3)债务履行期限不确定的,债务人自知道期限届至时起,负迟延责任。
  第102条  【迟延利息】
  债务人迟延履行金钱债务的,应当支付迟延期间的利息。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的,亦同。
  第103条  【替补赔偿】
  因债务人迟延,其履行对于债权人已无利益的,债权人可以拒绝其履行,并请求债务人赔偿因不履行所造成的损害。
  第104条  【履行迟延时对意外负责】
  在债务人履行迟延期间,因债务人以外的原因造成标的物毁损的,债务人不能免除责任。但债务人能够证明即使未迟延履行,损害仍不免发生的除外。
  第105条  【瑕疵履行】
  债务人的履行不符合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应当适用本法合同编的有关规定。
  第106条  【加害履行】
  债务人履行债务给债权人的人身或者其他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对该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107条  【损害赔偿】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有瑕疵,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适用本法合同编的有关规定。
  第108条  【强制履行的替代】
  债务人不履行时,债务的性质不许可强制履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由债务人负担费用,而使第三人替代履行。
  
  第109条  【让与请求权】
  债务人因物的毁损或者权利丧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可以请求债权人让与物的所有权或者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3节  受领迟延
  第110条  【受领迟延】
   债务人实际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的,债务人仅对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以债务人住所地或者第三地为债务履行地的,债务人已经作好履行准备,通知债权人前往受领时,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者不能受领的亦同。
  债务人的履行不符合债的内容,而债权人拒绝受领的,不构成受领迟延。
  第111条  【一时受领不能】
  履行期限不确定的债,债权人一时不能受领的,不构成受领迟延。但债权人已经催告债务人履行或者债务人事先已经通知其受领的除外。
  第112条  【停止支付利息】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内,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第113条  【缩小孳息返还范围】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内,债务人仅就其收取的孳息负返还责任。
  第114条  【费用及赔偿】
  债务人有权请求债权人赔偿因受领迟延所增加的履行和保管的必要费用以及因此所受到的损害。
  第115条  【债务人消灭债务】
   债权人受领迟延时,债的标的为交付动产、金钱、有价证券的,债务人可以提存标的物而消灭债务。
   债的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债权人受领迟延时,债务人可以抛弃该不动产的占有而消灭债务。
   债务人抛弃占有的,以能够通知的为限,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避免发生损害。怠于通知或者未采取适当措施,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5章  债的保全
  第1节  债权人代位权
  第116条  【债权人代位权的要件】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他人的金钱债权,致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除外。
   前款所称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身份关系的给付请求权以及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金、人身伤害赔偿金等请求权。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采用诉讼方式。
  第117条  【代位权的提前行使】
   附停止条件的债权或附始期的债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将造成该债权难以实现的,债权人也可以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的债权虽然未到履行期,但债务人的债权可能因时效完成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而不能实现时,债权人也可以代位向次债务人请求或者向破产清算组申报。
  第118条 【举证责任及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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