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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占有及《民法通则》对其规定的完善

  (1) 标的物须为动产。善意取得为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法,其标的物仅限于动产,不动产不适用之,乃因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不至于交易人误信占有人为所有权人。动产范围如何,则须鉴定:
  ①法律禁止流通的动产不视为善意取得。如毒品。对于限制流通的 动产,若通过法律规定的部门或流通渠道进行交易的,则应适用。
  ②货币和无记名有假证券作为特殊的动产,也应适用善意取得。
  ③依登记转移所有权的动产,如船舶等不适用善意取得。
  ④盗、赃及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各国立法不一。学者多有争论,笔者以为,应当适用,后详论之。
  (2) 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动产的占有人。如果是占有人有权处分,则不生善意取得问题。
  (3) 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并支付对价。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以交付为要件,善意取得的成立须受让人取得对动产的占有。其次,无偿获得不能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4) 受让人受让财产须为善意。何为善意,笔者认为,是指受让人没有过失的不知或者不应知让与人为无权转让。其中,该过失应该理解为重大过失。举一例说明之。张三牵牛(李四所有)到公开市场上卖于王五,王五依法取得该牛的所有权。因为,首先,王五不知道此牛不是张三。其次,王五即使尽了注意义务(一般注意),也不可能判断出该牛不是张三的。相反,如果张三手上是一汇票,而且上面写着不准背书转让,而王五由于疏忽没有看见,则王五的取得谓有过失,且过失为重大过失,王五不能取得汇票的所有权,亦不能享有汇票上的权利。
  3. 使用收益权。占有人有权获取因对占有物的占有而生的利益。当然,对于非善意占有,则无此权利。其构成条件如下:*6
  (1) 须为善意占有人。恶意占有人不得适用
  (2) 在性质上须为使用收益。
  (3) 善意占有人对占有物有使用收益权。易言之,占有人对于占有物之孳息有收取权,此项孳息无论是天然孳息还是法定孳息均包括在内,所收取的孳息,归占有人所。对于日后向其请求回复占有物人,就已收取者,不负返还以为。无论已否消费均然。
  4. 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占有人于回复请求权人请求返还占有物时,如两者有租赁、保管等合同关系存在,自当依法断之。若无此关系存在,法律则须以占有状态决断之。
  (1)善意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①孳息收取权。指占有人对占有物的天然和法定孳息有收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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