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他人在先权利的规避
商标法第
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在先权利一般包括商标权、姓名权、肖像权、专利权、版权、商号权、地理标志权等。既然法律明定不得侵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那又如何发生规避呢?
先从对别人商标的利用开始谈起。根据
商标法第
52条可以推知,一般情况下,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可以使用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由于现在企业的多元化经营十分普遍,因而有的人就在自己的商品上借用别人其它类别商品的商标,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借用了别人的商誉,甚至广告宣传。此即为商标的暗化,它是将别人的商标用于无竞争关系的商品上,从而使该商标与其商品的特定联系弱化的行为。根据
商标法第
13条第2款:“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的,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因此,如果暗化的是驰名商标,则可能受到禁止。这种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多数国家都有相似的规定。
规避他人的商标权还可以利用所谓的退化手段,即以一定的方式使消费者将他人商标误认作有关商品的通用名称,从而减损其显著性,最终导致他人商标权的丧失。如将“敌杀死”商标用作农药名称,将“JEEP”商标用作越野车(吉普车)的名称。有一些日常用语,如Escalator(自动楼梯)、Thermos(热水瓶)、Aspirin(阿斯匹林)等都是由于使用不当或者被竞争对手故意当作通用名称使用,而从商标变成了产品的通用名称。在我国,“轻骑”、“英姿带”等商标就一度被别人当作相关产品的通用名称来使用。
有的人采用丑化或者沾污他人商标的行为,来损害他人的商标及其商品、服务的信誉。比如将别人护肤品上的商标在厕所洁具等产品上使用,则可能引起该护肤品消费者不舒服的感觉,从而拒绝再购买该护肤品,如此一来,自己的护肤品则可以借机抢占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