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年代以来,虽然没有爆发新的世界大战,但却经常发生局部的地区性战争(例如:在越南战争中伤亡人员达***万,在海湾战争中造成****亿美元的经济损失)。”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在上引靠斯的那段文字中,靠斯对括号里面的那句话显然没有做稍微认真一点的推敲。如果稍微认真推敲一下的话,就应该改为:
“例如,当事人是否可以制造气味和噪声”。英文为“for example,they may make or will not make some smell or noise”。
如果想顺便强调一下后果的话,则可以在“气味和噪声”的后面再加上“以及它们的数量和种类”。英文为“and moreover,the amuont and kind of the smell or noise”。
顺便指出,上述引文的中文翻译也是不准确的。应改译为:“在签订契约特别困难的情况下,以及在试图叙述当事人是否同意做什么或不做什么(例如,他们能否造成的气味或噪声的数量和种类)而被迫需要一个过于冗长的、高度复杂的协议的情况下,一个长期的契约就有可能被采用”。
上海三联书店的翻译者将“被迫需要一个过于冗长的、高度复杂的协议”,即“would necessitate a lengthy and highly involved document”译为“必然要花费很多精力”;将“试图叙述”,即“an attempt to describe”译为“试图了解”;这些都是错误的,也是极不严肃的。这表明作为中国“产权”学家的上海三联书店的有关翻译者,在翻译西方“产权”著作的时候,也同样是“推敲不足,语言多病”。
在《社会成本问题》第五节《问题的重新说明》中,靠斯对一个实际案例进行了分析。这个案例是一个制造糖果的工厂因使用机器而发出的噪声与医生对于宁静的需要之间的矛盾。为解决矛盾,医生和工厂诉诸法律,结果法院判决工厂败诉,判定工厂没有使用机器的权利。靠斯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工厂如果要继续使用机器就得和医生谈判,给医生以足够的赔偿。靠斯还认为,假如法院判决医生败诉,判定工厂有使用机器并发出噪声的权利,医生和工厂谈判的“情况就要倒过来了”。靠斯的这些想法无疑是有些道理的。但是,靠斯在解释这个“倒过来”的谈判关系时,却出现了严重的语法混乱。
靠斯说:“不用因制造商继续使用机器而付钱给他,而是要赔偿医生因此所蒙受损失的情况(如果医生有权不让制造商使用机器的话),将变为医生想付钱给制造商以促使他不继续使用机器(如果制造商有权使用机器的话)。”<见《企业、市场与法律》第85页。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10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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