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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农地权利设计之理据

  农民求发展的途径之二,乃为脱离土地走向非农产业。从目前来看,农民走向非农产业无非有两种情况:一为自身有能力及其他社会资源保证生存与实现发展,这时土地与其说是一种利益不如说是一种负担;二为农民走向非农产业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其农地权利保持稳定或者具有法律上的强力,对解决这种类型的农民安全之忧将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农地集体所有制的框架中不易设计如此农地权利,而在农户农地所有权的基础上,完全可以借鉴德国民法上的所有权保留、土地负担等制度实现农民生存之安全,为实现发展创造条件。从长远来看,由于城市非技术劳动力市场的萎缩,那么无知无识的农民后代涌入城市,亦会导致城市的爆炸 。这种状况远非良好的农地权利设计所能涉及与解决的。
  但是,我们也会发现,农户农地所有权型的农地权利设计在近期对于解决农民发展问题意义重大,同时对长远的发展问题的解决也是有积极的影响。从《草案》对其他形式承包土地(主要是“四荒”等其他土地)实行债权保护,主要体现效率来看,这种权利设计似乎也暗含着以市场化法则实现农民发展的意图。然而这种债权是建立在农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的,也就是说,债权基础仍然是内部性的公权与私权之缠绕与公权对私权的控制,可以想见,这一领域正是公权肆意妄为的领地,这种环境下的债权效力可想而知,同时在这样的权利基础上企望实现农民发展的目标,无异于痴人说梦。通过市场化实现农地的规模经营确实是农民谋求发展的一条途径,但是,其必须建立在权利与权力界限分明的农户农地所有权基础上,这样的债之关系才是以当事人的地位平等、意思自治为特征的私法关系,才能平等有效地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而不致沦落为公法关系或准公法关系。
  (三)、农地权利设计的法律体例之理据乃为具有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品格的民法典
  就农地权利特质而言,由于其关系到数以亿计的中国农民的生存与发展,所以根本性应是其特质;就农地权利之生成和运作规律而言,我们认为,在我国农村土地使用制度变革的过程中,蕴含着一个从自然人对农地享有私权到私权被剥夺,由被剥夺得一无所有到债权性农地使用权再到物权性农地使用权演进的过程,在权利形式上表现为:从农户农地所有权→农户农地集体所有权→农户农地债权性承包经营权→农户农地他物权性使用权→农户农地所有权演化 。从中可以看到,在中国,真正的具有私权品质的农地权利生成与运作在逆规律而动的情形下,终究在民商事规律的指导下走向了私权之路,由此,我们更真切地认识到农地权利的自然法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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