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上所述,本案涉及了保障措施案件的主要法律问题。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中,可以看出WTO审理保障措施案件的主要思路。[6]但由于本案是针对美国的,又具有美国特有的一些特点。
美国在本案中援用的都是ITC报告中的信息。韩国在第一次书面陈述中包括了自己收集的一些信息。美国认为,这些信息与专家组决策程序无关。美国要求专家组宣布:新信息是不可接受的;要求韩国去除第一次书面陈述中的新信息,并且删除依据这些信息提出的主张;告知当事方,对于新信息及有关主张,专家组不予考虑。韩国认为,如果同意美国的请求,将不适当地限制专家组收集和评价事实的能力,减少WTO协定所赋予成员的权利,并且给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运作树立了一个不好的先例。专家组决定,不以不可接受为理由从专家组的记录中去除韩国提交的信息。这一决定不影响专家组是否使用这些信息的问题,也不影响这些信息是否与该事项有关的问题。专家组虽然这样说,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援引的也都是ITC报告中的信息。好在上千页的ITC报告中有大量的信息可以援用。[7]
不仅如此,ITC报告中还包括了ITC委员中反对采取保障措施的意见和调查结果。韩国在很多时候都援引某某委员认为不存在进口增加和不存在严重损害的观点。ITC是一个很特殊的机构,[8]其6个委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任命,它独立地对某些进口产品进行调查,以确定是否向总统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建议。它的独立不仅仅体现在ITC本身这个机构的独立性,既不属于总统行政系列,也不属于国会管辖。而且它的每一个委员也是独立的。虽然是否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建议由委员多数决定,但每一个委员的调查结果和意见必须写入建议报告。而这常常为告美国保障措施的国家所利用。这一点是非常有趣的。
美国在钢管保障措施案中败诉了。事实上,在现有WTO保障措施案件中,采取措施的一方都是败诉的。其中的原因,可从上诉机构在本案中对保障措施目的的阐释中看出一二。
在具体审议上诉中的问题之前,上诉机构重申,保障措施是特殊的救济,只能在紧急情况下采取。不仅如此,它是以限制进口形式实施的救济,不存在不公平贸易做法的指控。在这一点上,保障措施与反倾销和反补贴等针对不公平贸易的措施是不同的。如果符合实施的条件,保障措施就可以针对其他成员的公平贸易,并且通过限制其进口,阻止这些成员享受其在WTO协定中的完整贸易减让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