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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遣送――中国人权问题上永远说不出的痛

  具有人道主义初衷的收容遣送制度在这里变成了泯灭人性,摧残人权的合法工具,没有违法的人走在大街上却会无缘无故被抓走,关到收容遣送站,等待他们的可能是强制劳动、亲友用钱赎回或者被遣送回老家,到头来还要他们自己掏伙食费、住宿费、遣送费,这一系列费用成为收容遣送站的创收之源,直接利益的驱动,使得权力这架机器魔鬼般地疯狂运转起来。权力的异化直接导致行为的异化,行使权力之人不问这权力从何而来,也不问这权力是否合法,只是在肆虐人性的基础上为自己谋取利益。合法的外衣之下进行着侵犯人权的种种劣迹。
  收容遣送曾经是合法的,也是为人所接受的一种救济制度,但在现在的中国它是否还是合法的呢?。《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立法法》第8条对此进一步明确,“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的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第9条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规定:“人人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此处法律显然是指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所制定的法律)第12条规定:“合法处于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第16条规定:“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收容遣送以“有罪推定”的方式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迁徙自由、行动自由和择业的自由,只要你看上去象犯罪的人,那就可以不分清红皂白把你抓起来。收容遣送也侵害了公民的经济权利,以教育、救济、安置为目的的收容遣送实际上已经演变为创收的途径,这是一种教育吗?这是一种救济吗?救济为何还要家属负担遣送费、伙食费?真正被安置的有几人?收容遣送也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城市公民与农村公民被人为地加以隔离。同一个国家的公民为什么不能在自己国家的土地上得到法律上承认的平等的人格?开国的元勋领袖们曾经设计着国人有迁徙的自由,并把它写进了宪法。可到了1958年1月9日,我国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出台了,当时的中国似乎只有走这一条与众不同的路,即实现工业化的同时实现城市化。而户籍制度以法律的形式限制农民涌入城市,保证了农村有足够的劳力向城市提供低价的工业原料,也保证了城市能减轻人口负荷、低成本高效率运转。历史就是这样愚弄着农民,以自己的奉献与牺牲换来了革命的成功,也以自己的奉献与牺牲换来了建设的成功,但到头来却是得到一个不让进城的报酬,于是进城的农民成了“盲流”,成了收容的对象,城市人与农村人在事实面前得到了法律上不同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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