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际经济法律制度在实现国际经济自由方面的作用。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经济协调之法,是跨国经济的管制之法。作为一协调和管制为内容的法,国际经济法是否需要并可能实现自由这一价值呢?回答是肯定的。国际经济自萌芽之时起,就一直在管制与放任之间滑动。一方面,国家为了自身的安全和本国相对薄弱的产业的生存,要对涉及本国的国际经济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制、调整、控制;另一方面,国家为了得到外国更雄厚的资本、更先进的技术、更科学的管理、更完美的产品、更优质的服务,同时也为了给本国较强大的产业寻求更广阔的市场,要打开国门,为他国的经济交易主体或经济因素提供自由,并要求其他国家也提供这种自由。现代的国际社会应当继续确立自由的国际市场,因此,国际经济法必须在实现国际经济自由交往方面继续发挥作用。国际经济法实现自由的途径有:
(1)国家基于主权决定采取何种经济制度,在整个经济之中,优先发展那些产业,控制那些产业,等等。国家通过立法给予当事人从事国际经济交易的自由,以及资本、货币、商品、服务等经济因素跨国流动的自由。
(2)国际社会通过确立国家主权原则,承认国家的经济决策自由和经济管制自由。这类似于一种宏观上的许可,依据这一原则,国家可以采取各种合乎法律规定的手段,对本国的、涉及本国的经济问题采取措施。国家之间通过签订条约、国际组织通过有关法律文件,确认国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的自由。这类似于一种微观上的许可,实践中是通过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甚至是各个案件来逐个表明国家决策和管制自由的边界的。
(3)国家之间通过签署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组织通过有关法律文件,使有关国家主动承诺或者被动的执行给予跨国交易者的经济贸易自由以及经济因素的流动自由。国家可以对涉及本国的经济行为进行反应,对商业交往进行监督和管理。国家依据其通过国内的民法、商法和涉外经济法中关于民商事主体的规定 ,赋予跨国交易者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使之具有在本国经营或与本国主体交易的资格;同时通过设定交易的基本准则,赋予当事人缔约、履约、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通过的手段包括收取关税、建立技术标准、采取许可证等手段进行数量上的限制、在紧急情况下采取临时措施,等等。
(4)国家通过海关等手段保证物的流动。
3、自由和限制。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虽然我们一直主张自由贸易 ,但在法律上,经常是从限制中看到自由的。这主要是因为:
(1)没有限制就没有自由可言。在哲学上我们认识的自由从来都是有着各种限制的,除去了限制的“绝对自由”,最终会导致没有任何个体可以享受到自由,因而从根本上也就失去了自由。法律上也是一样,国际经济法规则所进行的各种限制,在效果上正是使自由能够充分实现的依托。反垄断、反倾销、反补贴等法律规则正是通过限制扭曲市场秩序的行为而营造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
(2)在国际经济领域,国家的自由是一种默认的状态,而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是后发生的。现在,对国家的限制是明确的、具体的,在这些限制之外,国家是一个自由自在的主体。
(3)在国内经济领域,政府的管制是有明确的界限的,所有管制的项目都要通过法律所规定的限制性条款表现出来。政府管制的范围之外就是私人的自由。私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领域从事的活动被视为是合法的、有权的。所以,在国际经济法规范中,我们很难直接看到自由是什么,而更多是得知限制是什么,从限制中反推出自由的空间。
另一个相似但不同的问题是,国际经济法实际上一直在限制和自由之间摇摆。现代国际经济法表现出两个方面的趋势:首先,在国家对私人的管制方面,总的趋势是在私人利益问题上逐渐放松限制,走向自由;在公共利益问题上,进一步私法公法化,政府进行深入管理。比如说,原来的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在逐渐的拆除,原来较高的外国产业的准入限制,现在在逐渐的降低;而在环境保护、天然资源开发、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的产业方面国家都进行全面的管理。其次,在对于国家的要求方面,总的趋势是从自由走向限制。从主权的概念产生以后,国家拥有很大的自由度,基本上可以为所欲为;国际关系理性化之后,国家受到了国际强行法的约束,活动空间减小;国际经济组织出现以后,该组织内的国家以及处于该组织边缘的国家的自由又会受到该组织的原则、宗旨、具体规则的限制;在经济逐步全球化的时代,经济利益彼此交错,使国家受着其他国家经济能量的间接约束以及本国、外国企业、利益集团的直接、间接影响。因而,不仅在政治上、军事上,国家不能再贸然采取敌对的态度,即便是在经济上,国家所采取的任何管制措施都必须三思而行,经常会发生投鼠忌器的现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