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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社会中法的本质与功能——第二次亚洲法哲学大会述评

 
  今井弘道教授所指出的日、韩在“赶超时期”形成的产业社会所连带产生的问题,在已进入产业发达时期(或后产业社会时期)的日、韩社会已经成为社会现实。在我国,由于可以说还处在“赶超”的初级阶段,这种矛盾尚不明显。但是,日、韩在“赶超”时期所产生的某些弊病,在我国也是存在的。如权威主义的政治体制和政府主导型的经济运行体制,也对国家的民主法治和对社会主体的权利与人权的尊重,有所阻碍。如何在集体主义原则下,对公民自我创造的个性与自由有充分的宽容与尊重,也是应当加以充分重视的问题。当然,我们的“赶超”不是象日、韩那样完全仿效西方,而是强调从中国实际出发,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经济与政制。由于中国长期闭关锁国,受“左”倾教条主义影响而一味排斥西方、实质上是人类共同的文明成果,所以,中国面临的问题与日、韩不同,不是先搞“西化”后再来强调“亚洲价值”,而是要放眼世界,大胆吸收发达国家于我们有用的先进经验,并结合中国国情予以创造性的革新。
 
  二、关于多元化社会与法和价值的多元化
 
  韩国延世大学全炳梓教授在他的《多元社会法律的性质与作用》的论文中,论述了多元化社会的特征与要素和建立多元化社会中对法治的要求,他批判地分析了韩国的社会与法治现状,认为韩国受南北对立和历史传统的影响,在走向真正自由民主主义的多元化社会过程中还受到局限,韩国的法律仍然扮演着“政治的侍仆”的角色,权力统治君临于法之上,尚未真正实现法治主义理念。他认为多元化社会应是国际化的开放社会。但现今仍停留在国家主义的法治阶段。国家之间的纠纷仍然靠国力解决,国内则是中央集权制法律规范侵蚀着社会自律规范。这种排他性国家主义和法治主义是很难与新的多元社会共存的。
 
  他认为,多元社会的真正价值在于各种异质要素共同并存,而不应走向以西方强国文化为中心的划一的发展方向。真正富饶的社会是多样价值共同发展、融和、丰富人们生活经验的社会。如果不论走到何处都是同样的文化,那将使人的经验无比贫弱,这将导致人类文化的畸形发展。真正的多元社会,人们的生活价值也应该是多元的。人们不应无限追求经济价值,而应无限追求文化上的更高一层的价值,经济价值只是其物质基础和手段而已。当人们的境界到了追求文化价值阶段,社会才算进入了真正的多元社会。
 
  讲到多元社会中法的性质与功能,他批评中央集权制国家权力主宰下的制定法,削弱了其他社会规范,国家的法律支配着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使国家的价值观和生活文化出现划一化的现象。他认为各社会团体的自律如不违背全社会的利益,其成员应优先遵守其自律规范。同时,多元社会也应是多样传统的社会。传统的不足之处应不断改善,而不应全盘废弃,否则会走向以权力为中心的官僚体制的划一社会。他认为现代国家的法律规范之所以具有局限性,是因为它在削弱其他自发性规范的过程中,也削弱了自身机能。法律在介入社会问题之,应正视自己的局限性,给礼节或道德等自发性生活规范提供充分发展其作用的空间。多元社会的法规应当与其他自发性社会规范相互取长补短。多元社会可以开放性地追求多样的价值,社会规范也多元化,应减少强制性规范,增加自发性的自律规范。他认为,最美好的社会是不需要(国家)法律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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