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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社会中法的本质与功能——第二次亚洲法哲学大会述评

 
  另一位日本北海道大学教授长谷川晃宣讲的论文是论述《在亚洲社会中普遍法的形成》问题。他认为从西方开始的立宪主义的法与政治制度有很多问题,亚洲国家也不例外。重要的不是亚洲国家具有的自古以来的特殊性,而是怎样把西方的法与政治制度中好的方面同亚洲固有的特性恰当地结合。他认为“亚洲价值”与“西方价值”的矛盾的主要表现,一是自由和自律的个人价值同社会利益及连带的集体主义价值之间的紧张关系;二是他称之为“垂直化价值”(指个人的自由理想等)与“水平化价值”(如社会的“不良平等”)的对立。他认为在政治、经济领域应当强调普遍价值的适用;在文化领域则应强调个性和自律。
 
  在讨论中,日本名古屋大学教授森际康友认为,把亚洲价值界定为集体主义或集体利益,把西方价值界定为个人主义或个人利益,这种划分不一定科学和符合实际。这二者并非绝对对立,而是可以兼容的。要具体分析哪种价值观可以相互吸收,哪些应当排斥。韩国汉城大学崔钟库则认为,社会多元主义及多元价值是西方的概念,对韩国、中国有何现实意义,有待商榷。各国传统不同,不可能通过西方价值来统一东方价值。
 
  三、关于市民社会与社会权力的地位与作用
 
  参加会议的两位中国学者宣讲的论文是有关市民社会与社会权力问题。
 
  中国法学会郭道晖教授宣讲了《以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他指出二次大战后,特别是到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许多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出现了多元化的发展。其中社会的多元化表现在多种多样的社会群体、社会组织和各种利益集团的产生和对政治的参与日益活跃强劲。它们拥有或控制着雄厚的社会资源,对社会事务和国家事务以及经济文化事业有很大的影响力与支配力(这就是社会权力)。如英国就是各种社会集团和非政府组织林立的国家。其皇家鸟类保护协会的成员,比工党、保守党和自由民主党党员的总和还多,达86万人。国民托管组织有220万成员。人们认为加入一个非政府组织或压力集团比加入一个政党更能发挥影响。如通过向议会、政府游说、施加压力,使之通过一些有利于保护公众利益的重要立法。在美国,更是一个典型的多元化社会,多人种,多外裔民族,多文化、多价值观、多权力中心、多生活方式、多学术派别,是一个高度分化了的最发达国家。许多不同利益由不同组织所代表,权力不是集中于国家和政府,而是部分地分散于各种社会集团之中。行政管理也不完全是国家机构的职权,相当多地转到一些社会组织手里。这样,由社会的多元化,随之出现了权力的多元化。
 
  他认为,过去西欧启蒙学者提出的“以权制权”仅仅限于国家内部权力之间的制衡,现在则出现了三个新的特点:一是国家权力已不再是唯一的权力了,出现了权力的多元化,其中各种社会主体自主地拥有的社会权力(即以其所拥有的物质与精神资源对国家与社会的支配力、影响力),就是一种不同于国家权力的新兴权力;二是国家权力之间的制衡,也不再是对权力的唯一控制,产生了同国家权力并立或者相对抗的制衡力量,即以社会权力来控制国家权力,这就改变了过去把权力控制只当作国家或政府的属性的片面性;三是从过去唯一依靠从内部制约国家权力,发展为同时从外部以社会权力制衡国家权力。今年印度尼西亚的人民抗议运动,迫使苏哈托下台,改变了印尼的政局;印尼的妇女组织、人权组织和志愿人员对反动势力强暴印尼华裔妇女的暴利,进行调查和声讨,迫使其政府不敢漠视,最近下令成立妇女反暴力全国委员会,并废除了几个歧视华人的法律规定,就是社会权力所显示的威力。在论到社会主义中国的社会权力时,郭道晖着重强调了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行,社会主体日益拥有较多的社会资源,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和共同发展,改变了过去公有制的一统天下;各种社会组织与行业组织的建立并逐渐相对独立地行使其集体权利与社会权力,从而开始打破“国家——社会”一体化的局面,出现了国家与社会相对分离,二元并立,相辅互动的局面,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也可以相互监控。他认为,在中国,讲分权制衡,还在于国家(政府)与社会的“分权”。如马克思所说的,国家应当将过去“吞食”的社会权力还归于社会。至于社会的多元化,在中国更只是刚刚开始,受现行政治体制的限制,社会权力的潜在能量还有待逐步发掘、释放出来。但这个历史趋势也是不可阻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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