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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判例法上反避税政策的演变

  上议院 Russell 伯爵在该案中称,“税局局长认为,如从实质面看,该项支出实属工资无疑。可是这意味着,真实的法形式被略而不见,当事人自己所确定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被置之不顾,反而以与之不同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取而代之。我承认,在税收案件中我不赞同法院认定交易行为之实质,从而确认该项交易行为在税法规范意旨之内而对之征税。征税不应类推,而只能是将税法规定之明确文义(plain words)适用于案件事实。”***John Ward:"United Kingdom: Judicial Responses to Antiavoidance", European Taxation Database(1996). **
 
  Russell伯爵所作分析,亦即Westminster 原则,在英国税法上多年处于无可争议的地位。Westminster 原则的核心内容是形式高于实质,其价值基础在于维护税法的安定性。
 
  (二) Westminster 原则之例外
 
  虽然有 Westminster 原则的存在,英国税局如欲不认可纳税人交易行为的法律性质,仍可从更一般的普通法规则中寻求依据。此暂且称之为Westminster 原则之例外。在英国税收实践中,主要有两项规则可得适用:虚伪表示规则(the doctrine of the sham)和代理规则(the doctrin of the agency)。
 
  1.虚伪表示规则 交易行为的法律性质取决于其实际所产生的权利义务,而不仅仅是其所采用的法律形式。如果一项交易行为实际上并未产生交易当事人所称意欲产生的权利义务,则可能构成虚伪表示。按照英国上议院Diplock勋爵的定义,所谓虚伪表示是指交易当事人法律文书、法律行为外观表示给第三人或者法院的印象是其意欲产生一定权利义务,但交易当事人真实意图产生的权利义务并非如此。***Vern Krishma, Tax Avoidance, P10, Carswell(1990). **
 
  依此定义,虚伪表示有两个特点,一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非真实性,即当事人内心意思与其表示意思不一致,诚如英国上议院Wilberforce勋爵在IRC v. Ramsay案中所称:“说一个文件或者一项交易为虚伪表示是指,声称为某事情,但实际上为另一不同的事情。说一个文件或者一项交易为真实表示是指,在法律上,声称为某事情,实际上亦为该事情”。 ***John Ward: "United Kingdom: Judicial Responses to Antiavoidance", European Taxation Database(1996). **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欺诈性,依加拿大Krishma教授的认识,按照对虚伪表示一词通常的理解,欺诈性乃是其应有之义。***Vern Krishma, Tax Avoidance, P12, Carswell(19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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