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这是立法监督的出发点与最终目标。法制统一主要体现在立法思想统一,立法权力统一,法律效力统一三个方面。法制统一,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又是实行和坚持依法治国的需要。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这是立法监督的有效性与正确性的根本保证。它要求立法监督机构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对已生效的法律、法规或正在制定中的法律、法规全面考察,仔细审理,一旦发现有矛盾、冲突、越权等问题,立即纠正,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三)公开监督,注重协调的原则。立法监督的内容、活动程序都应贯彻公开的原则,这有利于排除干扰,也便于接受社会舆论对立法监督工作的监督。同时,在审查各项法律、法规时必须注意协调各部门关系,减少不必要的纠葛。
(四)主动审慎,讲求实效的原则。立法监督主体应当主动介入,同时,由于宣布或撤销某项法律、法规,会涉及到各方面的利害关系,这就要求公平地维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当然,这应当尽量不影响法律文件的及时出台。但另一方面,如果预测某项法律、法规撤销后的负效应甚于撤销前,应暂缓宣布撤销;若某项法律、法规与
宪法、基本法律明显矛盾,则应立即撤销。总之,立法监督应当讲求实效,讲求效率,应该有助于及时纠正违法、越权的立法,及时消除违法、越权立法可能造成的损害,及时避免立法所可能带来的失误。
(五)普遍性原则。这是针对监督内容的广泛性而言的,凡是可能导致立法活动偏离社会主义立法宗旨的行为均是立法监督的内容。从立法预测、立法规划到立法实施的全过程以及立法解释,从立法后的信息反馈和立法争议的处理,从立法的方法与步骤到立法的形式和内容,立法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应当置于监督之下。
(六)明确性原则。只有明确了何种主体对何种情况实施监督,明确了监督的任务、范围、程序和方法,明确了监督与被监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才可能使监督工作的合法有效的基础上开展。
(七)系统性原则。监督主体之间的监督行为在相互独立的基础上,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形成一个整体,共同完成对立法的监督。贯彻系统性原则,就要把立法监督活动作为一个系统,以系统的整体性作为基本出发点,认识研究监督对象,以便把握立法监督的整体规律;也要分析研究系统要素,即各个监督环节的构成情况,分析要素之间的关系,以改善系统内诸要素的组合方式,使诸要素遵循整个系统的总体目标,提高系统的整体功能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