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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法监督的研究综述

 
  4清理 法律、法规、规章等的清理是立法机关对立法进行自我监督的一种有效手段。通过审查,发现和消除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矛盾、抵触和不协调现象。
 
  当然,这四种监督方式本身还应当加以完善,并有机结合起来使用。
 
  五、立法监督的机构、程序
 
  (一)立法监督的机构
 
  许多人都主张设立专门监督机构。其理由如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本身的职权、任务就已十分繁重,8个专门委员会也没有多少精力和时间顾及立法监督,总之,现行的体制与作法,难以完成立法监督任务。如果没有相应的机构来组织实施,再好的制度与程序都难以运作起来。建立并完善我国的立法监督机构乃势所必然。那么,需要设立一个什么样的机构呢?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下设一个专门机构——宪法监督委员会(也有人叫立法监督委员会)。专门负责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件、单行条件之间是否有冲突、抵触,是否合宪合法,内容发展是否均衡,立法技术上有无问题等,提出报告;报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则报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则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做出决定,凡被宣布无效的规范性文件,就应禁止实施或责成该文件制定机关予以修改。
 
  (二)立法监督的程序
 
  立法监督程序是对立法权运作过程中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监督的方法、步骤的总和,包括三个阶段的程序。
 
  1立法准备阶段的监督程序 (1)监督立法项目的确立过程;(2)监督立法建议的采纳过程和方法是否有利于全面、客观地反映民众对立法项目的基本认识;(3)监督立法决策的过程是否符合民主科学的原则与法定程序;(4)对法案起草过程的监督。
 
  2监督法案到法的过程 包含4个程序:(1)法案有无合法有效的提出、注册、列入议程;(2)监督整个审议程序的合法性、适当性以及是否遵守了民主法制的原则;(3)对协调或协商有关问题过程的监督;(4)对法案通过和公布的监督。
 
  3立法完善阶段的监督 主要是:审查监督立法的解释、修改、补充、废止的必要性以及程序、内容、权限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当然,立法监督程序还应包括批准、备案、清理、审查等程序。
 
  在讨论过程中,学者们还就立法监督的其他一些问题,本文限于篇幅就不一一罗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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