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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创建

 
  六、开展法庭对外关系
 
  (一)法庭与东道国的关系
 
  同正在兴建的未来庭址(Premises)一样,现在法庭这套用房(Accommodation)也是东道国提供和准备的。法庭愿对德国联邦政府和汉堡市为法庭工作提供的种种便利表示感谢。法庭对有关当局的继续协助和合作致以诚挚谢意。
 
  应缔约国会议的要求,法庭讨论了海底筹委会准备的“国际海洋法法庭特权与豁免协定草案。[15]在第2期会议上,法庭根据这一要求,就“协定草案”向缔约国第6次会议提出了一些建议。法庭关于特权与豁免的讨论是在外交经验丰富的精心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法庭还审议了“法庭与德国联邦政府间的总部协定草案”。该草案是经海底筹委会通过并由缔约国会议建议作为与东道国谈判的基础的。在第一期会议上,法官们授权庭长和书记官长在“总部协定草案”的基础上与德国当局进行谈判。根据这项决定,法庭领导人同德国政府代表于今年1月、2月、4月举行了会谈并取得了一些进展。
 
  在总部协定缔结前,法庭成员在东道国的特权与豁免,是由东道国于1996年10月10日颁发的“临时条例”(Interim Ordinance)规定的。同时,1947年11月21日《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与豁免公约》也暂时准用于法庭。
 
  按照缔约国第7次会议于1997年3月通过的《法庭特权与豁免协定》[16]第13条(1)款、法庭成员应享有按照《维也纳公约》给予外交使节馆长的特权、豁免及便利。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9条明文规定,“外交代表人身不受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形式的逮捕或拘禁(immune from detention or arrest)。接受国对外交代表应特别尊重,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重受到任何侵犯。第36第(3)款还规定,“外交代表私人行李免受查验”(immune from Search)。
 
  然而,正是在外交豁免问题上,法庭成员遇到了不应有的麻烦。有的法官在汉堡或弗兰克兰机场出境时,连身穿大衣、头戴帽子都要脱去,警卫人员很不礼貌。有的法官在出境时花了半小时,才被准许登机。德国外交部颁发给法官们的“红卡”也无济于事。法官们同不享有外交豁免的一般人毫无二致。无可否认,法官应严格遵守所在国的法律规章。但是,东道国也应遵守国际公约或协定的有关规定。德国警方的做法是不符合国际公约的,也是低于国际标准的。究其原因,汉堡是一大海港,不象日内瓦那样的国际活动中心,有关警卫缺乏国际实践知识,对外交豁免包括免于检查一无所知,更谈不上具体执行,这是不能接受的。唯一的补救办法是,由德国外交部发给法官们免检信件,使法官们可真正享有外交豁免,而有关警工人员可执法有据,从而将法官们出入境的正常往来纳入合理轨道。
 
  (二)法庭与联合国的关系
 
  1法庭在联大的观察员地位
 
  早在1996年7-8月在纽约举行的缔约国第5次会议,就决定法庭应在联合国大会会议上有适当代表,并应申请观察员地位。该决议的通过是一件紧迫而又重要的事项。否则,法庭在其组织阶段将是缺乏同联合国及其活动这种必要联系的《海洋法公约》所设立的唯一机构。这种情况是同海洋空间问题必不可少的相互联系性是不协调的。
 
  同年10月,法庭在第二期会议上决定,法庭应谋求得到联合国的观察员地位,使之能以观察员参加有关法庭感兴趣的问题的审议。法庭认为,授予法庭以联合国观察员地位将有助于建立和巩固法庭与联合国的联系,这对双方都是有利的。为此,根据法庭书记官长的请求,德国和塞内加尔联名提出了一项动议,按照程序规则将法庭申请联大观察员这一项目列入第51届联大议程。
 
  在本届联大会议上,阿尔及利亚、科威特、马来西亚、缅甸、越南、尼日尔、突尼斯、赞比亚、喀麦隆、蒙洛哥、苏里南等国提出了这一提案,授予国际海洋法法庭观察员地位。加纳、意大利、贝宁、伯利兹等国代表在大会上发言表示支持。大会于同年12月17日未经表决即通过一项决议。[17]决议宣称,“大会意识到解释和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有效实施的重要性,包括执行《公约》第11部分的协定及执行《公约》规定的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渔业协定;“还意识到各国需要按照《公约》第15部分以和平方法解决有关解释或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任何争端,国际海洋法法庭作为《公约》所规定的解决争端的方法之一的管辖权,以及海底争端分庭有关国际海底区域的专属管辖权。”为此,“邀请国际海洋法法庭以观察员资格参加本届大会及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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