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个主要分歧是:在政治制度上应实行民主还是专制?法治论者主张民主、共和(包括君主立宪),人治论者主张君主制、君主专制或寡头政治。
柏拉图主张贤人政治和哲学家国王,在政治制度上讲就是维护君主制和寡头政治。亚里士多德在主张法治优于一人之治时,也提出了拥护民主和共和制的观点。他认为,群众比任何一人有可能作较好的裁断,“多数群众也比少数人为不易腐败。”(注13)在平民政体已经兴起的情况下,以一人为治的君主政体已不适宜了;在君主政体下,如果继任的后嗣是一个庸才,就必然会危害全邦,而在实行法治的情况下,就不会发生这一问题;(注14)同时,平民政体意味实行轮番制度,即同等的人互做统治者和被统治者,这也就是“以法律为治”。(注15)在这里,亚里士多德已将法治和民主共和政治制度直接联系起来。
法治论和人治论在政治制度上的分歧主要出现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一些先进思想家在反封建所提出的政治思想和政治纲领中。在我国古代儒法两家关于法治和人治的争论中从未涉及民主与专制的分歧。因为儒法两家在政治制度上都是维护君主制或君主专制的(法家更主张严刑峻法)。因此,我们不能把我国古代法家的法治论同17-18世纪西方国家反封建专制的法治论相提并论或者把前者错误地解释为反对君主专制的君主立宪论。
还应指出,在中国古代儒法两家和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在人治和法治之争中都直接、明确地提出人治和法治二词。与此不同,西方国家17-18世纪关于人治和法治之争主要体现在当时一些先进思想家在抨击封建专制、等级特权并鼓吹建立君主立宪、三权分立、或民主共和国等政治制度的同时要求法治和反对人治,而当时维护君主专制、等级特权的代表人物一般没有直接、明确地提出要人治不要法治之类的口号。
在西方国家历史上,继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优于人治”之后,第一个直接明确提出类似观点的是英国17世纪思想家哈林顿(Harrington, 1611-1677)。他也倾向共和制,他在自己的代表作《大洋国》一书中一开始就指出,通过法律这一艺术,人类的世俗社会才能在共同权利和共同利益的基础上组织起来……根据亚里士多德和李维(注16)的说法,“这就是法律的王国,而不是人的王国。”(注17)
美国政治家、第二届总统约翰·亚当斯(Johh Adams, 1735-1826),将哈林顿关于法治的思想写进1780年马萨诸塞州的
宪法中,它规定该州实行三权分立,“旨在实现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注18)
综上所述,从中国和西方国家历史上关于法治和人治的三次争论中的三个主要分歧中可以看出,那时法治论者和人治论者对法治和人治赋予多种含义。在中国古代儒法两家的争论中,人治指的是主要依靠道德高尚的圣贤通过道德感化来治理国家,法治则是指主要依靠掌握国家权力的人通过强制性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在古希腊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之争中,人治和法治的含义比较复杂。人治不仅指主要依靠道德高尚的人以道德感化手段来治理国家,而且指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主要应依靠根据不同情况而定的具体指引,也还指君主或少数寡头的统治。法治则不仅指主要依靠由不受人感情支配的法律来治理国家,而且还指对人们行为的指引主要通过一般性的规则的指引。也指民主共和政制。在17-18世纪封建斗争中所讲的法治主要指民主、共和制,人治则代表君主专制,等级特权等。
在西方国家,自17-18世纪起,民主、共和制意义上的法治论取得了巨大的胜利。自此以后,也有人对“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之说提出质疑。例如美国法学家派特逊(E. Patterson)就认为这一讲法是“自我矛盾的”,“法律没有公职人员等于开了药方而没有人去配药。”(注19)但一般地说,“要法治不要人治”、“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法律至上”等已成了西方流行的用语。
尽管如此,西方法学家对法治的具体内容或原则却始终众说不一。19世纪末英国宪法学家戴西(A. V. Dicey, 1835-1922)曾以英国政制和法律传统为基础,提出了法治的三个著名的原则,任何人都不因从事法律不禁止的行为而受罚;任何人的法律权利和责任都应由普通法院审理;每个人的个人权利不是
宪法的产物而是
宪法所赖以建立的基础。但这些原则以后也不断遭到反对,被认为已不符合20世纪的现实。(注2)50-60年代,西方法学家也曾围绕法治这一主题召开过几次国际会议,但也并未就法治的具体内容和原则取得一致的意见。随着“福利国家”方案的兴起,国家权力日益扩大,西方法学家中也一度展开了“福利国家”与“法治”是否矛盾的争论。但这已不是“法治”和“人治”之争,因为现在争论的双方都主张法治,分歧主要在于一方认为福利国家意味国家权力加强,从而危害个人自由和法治。另一方则认为福利国家、个人自由和法治三者可以相互结合。*** W. Friedmann, Legal Theory(1953), pp. 422-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