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法治局限性
法治作用的局限性问题,可从四个方面来说:(1)法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2)“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3)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4)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
九、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景
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号召,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发展史上,这是一个有巨大历史意义的号召。
早在70年代末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时,中国领导人就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方针,经过近20年的时间,发展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号召。这是中国领导人和全国人民对民主与法制认识与实践不断提高与成熟的产物。
从80年代初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开展,中国也进一步认识到加强民主与法制的迫切性。改革使人们较清楚地看到旧体制(包括自建国以来长期无法可依的状态)的弊端,开放使人们认识到如果法制不完善,国外与境外的技术或资金就难于进入中国大陆。90年代初,中国宣告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至少就立法而论,仅几年来,中国大踏步地增加立法,为迎接“依法治国”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前提。总之,绝大多数中国人从自己的亲身体会逐步体会到必须实行依法治国。
但是,中国要真正成为“依法治国”的社会仍会有各种阻力。在中国历史上,缺乏民主法制传统,但却有长期封建专制、特权的传统。中国的民族文化传统中既有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极为宝贵的因素,又有不利于民主法制发展的消极因素,“文革”十年的动乱,使无政府主义遗毒在社会上,特别在年轻一代中,有很大影响。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利己主义、金钱至上、贪婪、腐败之风的盛行。中国经济、文化还相当落后、人口众多,幅员广阔,情况极为复杂,中国迄今缺乏足够的,素质较高的行政官、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中国的经济、政治体制中还有许多不利于民主、法制发展的弊端,还有待改革的逐步深入。
自实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立法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然而,正如法律社会学家所指出的,我们应注意区别本书上的法律和行动中的法律。法律条文的规定和事实上发生事情之间的不一致随处可见,这就是中国通常所说的不依法办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或不重视,不遵守法律等等严重现象。
这里讲的“有法不依”或“不依法办事”等现象,并不是指望中国境内每一个人实际上都会遵守法律,没有任何违法现象。显然,这种指望是不切实际的幻想。这里讲的严重现象主要是指有相当数量的人,其中包括一些居于高级职位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或根本不重视法制,甚至本人从事违法犯罪行为。
以上在分析中国实行“依法治国”的各种阻力时已表明,要从根本上改变不依法办事,不重视法制的现象,决不可能迅速地、轻易地实现,它需要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经过长期的、艰苦的努力。其中有两个重要措施:一个是加强对法律实施的各种形式的切实有效监督;另一个是在全社会开展多种形式和切实有效的法制教育。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86年开始在全国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1996年5月15日又通过法制教育的第三个规划,要求从1996年到2000年继续进行以
宪法、基本法律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知识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教育,并要求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应学习法律知识,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更应带头学习。
在研究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景时,我们应注意到在这一进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与阻力,但我们更应看到,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是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所以,我们深信,在党的领导下,在广大人民积极支持和参与下,法治国家必将在我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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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论语·为政》
(2)《论语·颜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