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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新解

    (5)袁红冰等:《刑事诉讼法学的新视野》,载于《中外法学》1990年第6期。
    (6)陈朴生:《刑事诉讼法论》,台湾正中书局,第1页。
    (7)徐朝阳:《中国诉讼法溯源》,商务印书馆,第1页。
    (8)参见〔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亚新 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1月,第2页、69页。
    (9)参见马小红:《礼与法》,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年4月,第22页。
    (10)书名同注4,第9-10页。
    (11)参见:〔意〕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1月,第129-130页。
    (12)《列宁全集》第2版,第55卷,第300页。
    (13)《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简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3年,第16页。
    (14)史焕章 蒋集耀:《法官独立审判探析》,《政治与法律》,1997年第4期。
    (15)J.Van Velsen “Extended Case Method and Situational  Analysis,” in A.L.Ebsten(ed.),the Crafts of Anthropology(Tavistock,1968)pp.131,136.
    (16)孙笑侠:《法治、合理性及其代价》,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1997年第1期。
    (17)威廉姆斯·道格拉斯语,引自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中国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
    (18)转引自陈瑞华:《程序正义论》,《中外法学》1997年第2期。
    (19)参见,徐继强 胡陆生:《程序公正的价值—由林XX死亡案引发的思考》,《法学》1997年第8期。
    (20)《列宁全集》第38卷,第197页。
    (21)宋应辉:《刑事诉讼目的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13页。
    (22)这一概念是由美国学者波斯纳(Richard A.Posner)在其所著的《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7月)一书中提出来的,它是和科学理性方法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为了说明在诉讼中法院不能采取科学理性方法,只能采取实践理性的方法,他指出:“在法律推理上,科学方法几乎没有什么用。诉讼的当事人都缺乏进行实验和其它科学研究所必需的时间和财力。有关资料常常难以或者不可能得到。法律决定也许依赖于对极长期的结果的预测,诸如人工流产和死刑对生命神圣的态度的影响,而设计大规模实验来做出这样的预测很少可行,会花费很长时间,或者带来无法克服的伦理问题。”“社会不能或者至少不愿意等到耐心的科学研究结果出现之后再做出司法判决,也不同意当法律科学原则过时的时候对先前的司法判决进行细小的修改。”
    (23)转引自王以真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7月,第3页。
    (24)Beling,Diebeweisverbote als Grenaen der Wahrheitserforschung imstrafpfrozess,str,Abh,Heft 46(1903)
    (25)Mireille Delmas-Marty,The Criminal Process and Human Rights,(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1995)pp.6-7.
    (26)如增设无罪推定原则,辩护人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前,淡化庭审前初步审查程序的功能,引进对抗式的诉讼机制等。
    (27)《左传·襄公二十六年》
    (28)李瑜青主编:《培根哲理美文集》,安徽文艺出版社,1997年5月,第94页。
    (29)〔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琛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66-68页。
    (30)〔法〕罗伯斯比尔:《论革命法制和审判》,赵涵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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