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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中国古代法律文化遗产中的瑰宝

 
  第三次高宗永徽时期,高宗李治继位后,于永徽元年不诏修律,参加者有长孙无忌、李 、于志宁等人。他们参酌武德、贞观以来的律、令、格、式进行修纂,永徽二年便完成了这项工作,史称《永徽律》。史书记载,高宗仍遵循太宗时的宽简原则,故内容变动不大,只是对“旧制不便者,随删改”,改动了一些过时的修文,以适应新的情况。值得注意的是,永徽时期进行了一次理论立汉工作,永徽三年(六五二〕高宗下诏为“律”作“疏”。原因是:(1)“每年所举明法,遂元标准”,指科举考试,明法一科,对律式题没有统一的标准答案;(2)“行宪之司,执行殊异”,指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律文理解不一致,各纵司法机关对同一案件所作判决,刑罚相差悬殊。例如大理寺判处死刑,刑部却认为应判流 ;州里判以徒刑,县却认为应判杖刑。这样,唐统治者认为,没有统一的解释,对律文的理解相差悬殊,容易发生错误。所以要制定《律疏》,对律文逐条加以解释。疏是疏通的意思,其中也有体现编纂者观点的议论,所以《律疏》也叫“疏议”,对律文的解释叫“疏议曰”。参加律疏编纂的仍然是长孙无忌等定律诸人,这项工作,经过一年时间,永徽四年(六五三)十月完成《律疏》三十卷,遂即颁行全国。《律疏》编纂者,还对律文中的疑难问题,来用问答的方式,进一步作了阐释。此外,有地方还加了小注。可见,一部《唐律疏议》包括律文、疏议、问答、注四一部分。
 
  疏议、问答和注,虽然是解释律文的,但它是经皇帝批准的,即所谓国家解释,所以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从此以后,“断狱者引疏分析之”。后来把律文和疏议并在一起,称《唐律疏议》。
 
  第四次是宏宗开元时期,从开元元年到二十五年,曾三次修订律文,最大的一次是开元二十二年(七三四)开始的。这次是继贞观之后,对律令进行全面的修订。参加者有李林甫、牛仙客、王敬从等人,历时四年,于开元二十五年完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史称《开元律》和《开元律疏》。
 
  唐代除上述四次较大的立法活动外,其他几位皇帝有的也进行过修订律令的活动,不过都还是在个别条文或个别文字上进行改动。值得提出的是,唐宣宗大中七年(八五三),编纂了一部新律典,叫《大中刑律统类》,这部律典的特点是,在律文之后附以敕、令、格、式,并把相关的一类分为门,共121门。这部律典在唐代影响不大,但是这种编纂体例,却被以后五代的后周和宋代所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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