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法律对引人误解、误认行为均予以法律禁止,但是因为此类行为在现实中表现复杂多亲戚,如何准确识别和认定它,仍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对引人误解、误认行为必须界定其构成要件,把握其构成要悠扬是认定引人误解、误认行为的前提。笔者认为,引人误解、误认行为的基本要件是:
1、行为人实施的引人误解、误认行为在主观上应出于故意。经营者有过错,其主观心理上故意引起消费者的误解、误认造成误购是构引人误解误认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最主要要件。行为人误解、误认行为所可能导致的违法后果。
2、引人误认行为中被仿冒的商品多为知名商品。知名商品为广大消费者所欢迎,在市场中较为畅销。对他人知名商品的商标、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满等标志作相同的使用或者作相近似的使用,致使与他人积压名商品发生混淆也是引人误认行为的主要要件。对他人知名商品的标志“作相同的使用”。对这种“相近似”的认定应掌握两点:首先,该“相近似”标志对知名商品的标志仅仅做无碍大体的改变,其最实出、最醒目的部分还是沿袭了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外观标志。其次需掌握的是,这种相近似的使用是否造成与知名商品产生混淆的后果。所谓产生混淆是指普通购买者在一般情况的注意下会发生误认的可能。
3、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虚假宣传的实质含意是与内容相背离的。虚假表示或虚假宣传的内容从表面上看不一事实定完全是虚假的;宣传的情况并不虚假,但却可能产生引人误解的后果。例如房地产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陈述“买楼送家私”,大多数消费者可能理解为:买了楼即赠送全套家具。而广告主的本意是:卖了楼邦买主运送家具。广告主在这里玩弄的是一种巧妙的愉换概念把戏,诱人上当。虚假表示或宣传使用不明确、空洞、含糊之词,会引起消费者对商品的真实情况产生错误的联想,从而作出错误的购买决策。对该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宣传的认定一般可从两方面来考虑:首先从该表示宣传的整体内容上来考察,一般消费者以自己通常的判断能力、消费交易常识与习惯来接受该信息,会不会受其内容诱导而误购商品。其次,从后果上来考察和认定该表示与宣传是否构成引人误解。如果消费者事实上已经因受该表示或宣传的影响,按照主观认识购买了商品,结果发现购买的商品的情况并不是自己所理解的内容,该表示或宣传已构成引人误解。
4、足以导致一般购买者的误认是引人误认行为的基本要件。引人误认是指能使普通消费者在平常注意力的条件下会引起误认的可能性。引人误认并不一定要在市场交易中已经造成消费者误认的实际后果,法律才予以追究责任。只要足以造成购买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引人误认”行为即构成。实际已经发生了误认和足以导致误认的,均应构成引人误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引人误认行为,其宗旨是制止市场交易中的混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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