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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平法律思想的实证分析

 
  6.法律是一种理想的治国之术。应该说,邓小平对法律作用的认识也有一个过程,1978年他开始重视法律;1980年我国刑法和刑诉法通过公布和实行后,他感叹到:“全国人民都看到了严格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的希望。这不是一件小事情啊!”***《邓小平文选》第2卷,243页。**到1980年底,他提倡学习运用法律来管理国家事务,以法律的手段来巩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成果,加强政法队伍的建设;到1981年,1983年,1986年,他坚决用合法的形式来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1989年后,他提议抓一、二十几个大案来惩治腐败,作为典型,使人民满意。
 
  法律的含义是什么?这是一个迄今为止没有统一答案的问题。就现代法理学的学说来看,法律含义大体上包括三种不同的内容。一是所谓的分析实证主义下的法律。法律被认为是一种具有内在逻辑的有机的整体,它是一个现代国家确立或承认的法律规则、规范或命令。邓小平肯定不是一个分析实证主义者,虽然他看到了法律有其规章、秩序和平等的一面,但是他不相信法律本身具有生命,他也不相信法律在一个国家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以打击刑事犯罪为例,他认为,“打击”并不能解决根本的问题,“把经济搞上去才是真正治本的途径”***《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89页。**。二是所谓的自然法学下的法律。法律有两种,一是国家制定的实在法或制定法或人法,一是在这些实在法之上的作为实在法指导原则的自然法。自然法可以是人的本性,可以是权利,可以是价值,可以是道德。邓小平肯定不是自然法学者,他是一位马克思主义者,他不会相信超越实际生活的绝对存在物。三是所谓的社会法学下的法律。社会法学是一个大杂烩,它不是一个单一的学说,而是包含了无限多种方式方法的形式上的综合。最一般的看法是社会管理是一个社会工程,社会的控制是多方面的,在诸多社会控制中,法律是一个最有效的方法。在这种观念下法律可以是规则,可以是制度和秩序,可以是司法行政的过程。从形式上看,邓小平对法律的理解有些接近这种看法。早在1962年他就说过,生产关系以什么形式为好,要看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生产,“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黄猫、黑猫,只要捉住老鼠就是好猫”***《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323页。**。当然用任何现存的法律定义和研究法律的方法来界定邓小平的法律概念,都不会是完全确切的,拿他自己的话来说,他是“实事求是”派。
 
  三、民主、中国共产党与法制
 
  邓小平反复论述过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提出了民主的法制化的观点。但是,民主的含义是什么,邓小平自己也承认是一个很难表达的问题。不过肯定的是,邓小平明确表示,他理解的民主不同于西方资本主义的民主,即三权分立、多党制、两院制和普选制,也就是不同于现代西方国家采用的政治制度。
 
  从思想进程上看,邓小平的民主思想至少经历了三个阶段,一个是抗日战争时期的“三三制”民主,一个是50、60年代的“小民主”,一个是1978年后的“民主集中制”。
 
  1946年,邓小平提出,三三制政权的实质是民主。具体内容是,在组织上在行政或民意机关中,共产党员占三分之一或少于三分之一,进步势力占三分之一,中间势力占三分之一;在政策性质上,要照顾一切抗日阶级和阶层的利益;政权是几个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共产党在这个联合专政中,要接近群众,得到群众的拥护,以保证共产党在联合专政中的优势。在这种民主的政权下,党、军队和群众团体都要遵守政府的法令,“在人民中间,要养成遵守抗日民主政权法令的习惯”,“建立人民法庭,以便接受审理案件,维护社会秩序,避免乱打人、乱捉人、乱杀人的现象。”***《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5页;第119页。**这是一种朴素的民主观,接近民主的原始含义,它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民主制度的反映。
 
  1957年,邓小平说:“我们是不赞成搞大民主的。大民主是可以避免的,这就要有小民主”*** 《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273页。**。按照《邓小平文选》的注释,“大、小民主”用语源于毛泽东,大民主指要在中国实行西方式的资产阶级民主,有时指大规模的群众斗争或闹事。邓小平所指的大民主是大规模的风潮和闹事,小民主指认真执行我国宪法所规定的民主制度,使人民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和其他民主权利受到应有的尊重和保障。邓小平把小民主形象地比喻为“出气”,他建议在各种会议上,包括人民代表大会,政协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等各种场合,“有意见就能提,有气就能出”。1962年,他说在全国范围内,在各省、各地区、各县不合适进行“普遍”的“出气”大会,而在省一级,在省的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或者书记处这样的范围内,在地县部门单位一级的委员会内部,有必要开开会,出出气。*** 《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313页。**“出气”就是坚持民主集中制。 
 
  1978年以后,邓小平审慎地思考和对待中国特色的民主问题,他认为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才是真正的民主。这种民主包括宪法和党章规定的公民权利、党员权利、党委委员的权利,即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政治民主,包括扩大经营自主权权的经济民主,包括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工人农民个人的民主权利。在民主和法制关系上,邓小平的经典提法是:“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是不可分的。不要社会主义法制的民主。不要党的领导的民主,不要纪律和秩序的民主,决不会是社会主义民主。相反,这只能使我们的国家再一次陷入无政府状态,使国家更难民主化,使国民经济更难发展,使人民生活更难改善。”*** 《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59-360页。**并且认为,正是这种中国特色的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是社会主义国家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干一件事情,一下决心,一做出决议,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他主张“要保持这个优势,保证社会主义的优越性”。***《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40页。**为此,他反对在中国实行诸如三权分立、多党制、两院制和普选制的西方民主制度。他说,如果中国采用这些制度,那么就会“乱套”,就会产生“动乱”,就会出现文化大革命那样的局面,也就是导致无政府状况。***《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23页,第196页,第2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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