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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

 
  这种实质性的限制条款,不仅要求在实体刑法中作为刑事犯罪的行为,从内容到形式上加以明文规定,而且要求国会和州的立法机关在宣布某种行为使犯罪时,要具有适当的和明确的限制。某种行为如果尚未达到犯罪的严重程度,立法机关就不能通过法律程序将其认定为犯罪,使之犯罪化。否则,就从实质上违反了“正当法律程序”。
 
  美国法院有时会以某项法律对人权法案所保证的权利和自由构成威胁为理由,而宣布其违宪和无效。在有些州,法院认为有些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并没有对公众构成实质性损害,也就不能将其犯罪化。甚至是存在某种危害的情况下,有的州法院也常常以特定的理由,即缺乏刑事犯罪的传统构成要件为由,而取消某项刑事法律。例如缺乏主观心理要件或者缺乏法律所要求的作为或不作为等等,美国最高法院认为,根据人的身份和状态规定其构成犯罪,不符合刑法的目的和基本原则,美国法院通过宣布某项刑事法律违宪或无效的政策,来体现正当法律程序对刑事立法的实质性限制,符合罪行法定的原则。
 
  三、 其他和罪行法定原则相关的规定
 
  在美国刑法中,除了禁止追溯既往的法律、禁止通过剥夺公权的法案和禁止不经正当程序而定罪的法律以外,还有一些相关的刑事法律,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
 
  1. 刑事诉讼中当事人享有陪审团审判的权利
 
  陪审制源于英国。无论是大陪审团还是小陪审团,在盎格鲁撒克逊时代可能已经存在,但真正形成现代这种规模,主要还是诺曼王朝和其以后的事情。在美国,陪审团参加审理案件的制度是美国宪法第6和第7修正案所确定的,是一项基本的诉讼权利。
 
  大陪审团是由16至23人组成,主要是调查对某人的严重刑事犯罪所提出的诉讼是否公正,被指控的人是否应当出庭受审。小陪审团,传统上由12人组成,现在亦可由6人组成,负责听取双方陈述、双方律师对证人的询问和辩论,然后就事实问题作出判断。
 
  充任陪审员是美国公民的一种权利和义务。过去一般由社会名流担任陪审员,现在则从选民和纳税人花名册、电话簿和汽车注册记录中不拘一格地挑选陪审员。大量可能担任陪审员的人的名单已经编入电子计算机程序,有一些地方仍采用抽签制来挑选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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