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媒体是否构成对被报道对象的侵权,并不完全取决于对象感到其名誉受到了伤害,更应考虑记者及编辑在处理报道的过程中是否故意违反了新闻业者的基本伦理准则和正常工作程序。如果没有违反,或并非故意违反,则不应追究媒体责任。
第五,可以构成名誉权纠纷或诽谤罪的,只能是新闻报道,而不可以是评论性的文字。对社会中存在的某一类现象的抨击,对某种政府机关或某个行业的批评,无论言辞如何激烈,都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犯,也不构成诽谤罪。〔13〕
注:
〔1〕我们可以通过比较英国和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过程揭示司法体系对于保障转型期社会的稳定的重要性。过去我们总以为英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是妥协的产物,不如法国大革命来得彻底,因此在评价上存在着贬英褒法的倾向。实际上,英国的这种“变而不觉其变”的模式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可谓善莫大矣。英国之所以能够平稳过渡,法国之所以历尽动荡,在很大程度上是两国司法制度独立性和司法官员素质的差异所致。英格兰在资产阶级革命之前便形成了素质良好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的司法官员阶层,在革命过程中,法律家们明显地代表着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同时又适时地对普通法和衡平法加以变革,以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并有效地解决社会矛盾,从而为社会稳定地转型和迅速地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律环境。法国则不然,司法权受制于王权,卖官鬻爵使法官的素质愈发降低,加剧了司法的腐败,腐败的司法又使得社会矛盾进一步激化,于是整个国家就不可避免地陷入分裂、动荡和腥风血雨的内战之中。在对法国大革命起因进行分析时,托克维尔提出了富于洞察力的观点:“……法庭干预政府只会对案件有害,政府干预法庭则使人们堕落,使他们变得兼具革命性和奴性。”见托克维尔,《旧制度与大革命》,冯棠译,商务印书馆1992年,页94;对英国与法国司法制度之间差异的比较,参看该书,页261-263。
〔2〕关于邸报,参看戈公振,《中国报学史》,三联书店1955年(初版:1927年商务印书馆)。〔3〕举个例子,1998年5月30日《工人日报》头版头条的一篇揭露司法机关腐败的长篇报道,赫然在目的大题目为:“腐败阴影笼罩法院”。然而,我们在隶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报》里,就看不到这样的报道。另外,对于陈希同、王宝森案,隶属于北京市的传媒都出言谨慎,基本上只发新华社的通稿,也可以作为说明这种体制所导致问题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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