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联邦德国被害人保护法的规定,被害人有权成为共同原告,即在案件起诉时成为正式的和积极的参与者。这包括在审理时出庭的权力,不受限制查阅案卷的权力,被害人或其代理律师在案件审理时陈述询问证人的权力。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除检察官以外,凡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均可作为共同原告出庭。为了保护被害人的利益而授权被害人委托一名辩护人。
二、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获得赔偿权利的保障
对被害人给予不同形式和不同来源的经济补偿或赔偿,是刑事司法政策和社会政策保护。被害人的一个非常普遍的潮流。随着对被害人所受犯罪损害和可能会受到进一步被害的认识,以及对保护被害人权益与犯罪人待遇之辩证关系的思考,许多国家在刑事诉讼程序方面进行了改革,旨在使被害人得到公平的待遇。
在欧洲,赔偿令的使用是保护被害人利益的一种有效方法。赔偿令在塞浦路斯、英格兰和威尔士、希腊、爱尔兰、马耳它、北爱尔兰、士耳其都是一种独立的刑罚处罚。在保加利亚、丹麦、希腊、荷兰、波兰、瑞典和俄罗斯都采用了其它支付赔偿的方式。赔偿令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变得越来越重要,1982年英国《刑事司法法案》规定,如果法庭决定同时适用罚金和赔偿令,但犯人显然无法支付两者,那么,法庭只执行赔偿令;1988年,该法做出了修改,规定如果一名被害人蒙受了损失,但法庭不适用赔偿令,那么法庭则必须说明理由。应当说明,赔偿令与其它法庭侵害赔偿判决的基本区别在于其执行力。其它法庭侵害赔偿的判决都是民事判决,被害人有责任请求执行;但赔偿令是刑罚处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其次,赔偿令优于罚金,使被害人免受潜在的损失。
在美国,被害人和证人保护法所作的最重要的改进,就是规定法院可以独立地补偿被害人损害的刑罚处罚。如果法庭不选择这种处罚方法,则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其动机。在德国,根据1986年法的规定,被害人能够在刑事审判中向罪犯提出赔偿要求。这种规定使原来刑事附带民事程序的请求人得到了立法的帮助。
因此,采取独立的方式决定犯罪人对被害人的补偿,非常有力地保障了被害人的经济权利。此外,相当多的国家建立了国家赔偿制度。不论采取单独处罚的方式,还是采取附带民事程序或其它方式,对被害人的经济补偿都是世界上相当多国家
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