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害人的诉讼参与权及被害人影响陈述(Victim Impact States, VIS)
近20年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对被害人参与权的改革和发展,是刑事司法政策的一个突出的方面。这些改革和发展标志着对被害人权利保护已摆脱了理论研究和社会运动的范畴,而进入了制度化和法律化的阶段。
犯罪被害人在过去的20年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除法律规定被害人有权从国家获得赔偿外,还有权获得犯罪人赔偿、有关组织的授助和咨询服务,以及有权获得关于刑事案件的最新信息。有些国家已进一步规定了被害人的参与地位,即准许被害人参与判决,从而使被害人能够影响公诉人、法官、陪审团以及缓刑官对犯罪人做出处理的方式。在许多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害人处于被动的地位,他仅是一名旁观者,或一名目击者。做为一名证人,被害人或被置于法庭之外,或发誓去作证。在被害人出庭的短暂时间内,他被仅限于回答公诉人或辩护律师的提问。被害人在审判犯罪人时既没有正式的地位,也不具备任何使被害人声明他所关心的问题或对犯罪及其影响的感受。在假定的情况下检察官代表了被害人及其利益。然而,这种状况导致了被害人一系列在经济和心理方面的问题,尤其是被害人的不公正的待遇。几个国家的研究结果表明,承认被害人是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方重要的和必需的参与人,是被害人的一项基本需求。美国总统犯罪被害人特别工作小组(1982)、加拿大联邦省特别工作小组(1983)、新西兰特别工作小组(1987)以及国际组织(如1987年联合国米兰行动计划),都确认了使被害人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必要性。因此,不同的国家采取不同的方式允许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具有发言权。
联合国《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指出,为使司法程序满足受害者的需要,应当让受害者了解他们的作用以及诉讼的范围、时间、进度和对他们案件的处理情况,在涉及严重罪行和他们要求此种资料时尤其如此;应当让受害者在涉及其利益的适当诉讼阶段出庭陈述其观点和有关事项以供考虑,而不损及被告并符合有关国家刑事司法制度。
南澳大利亚州是澳大利亚第一个使犯罪被害人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其所采取的方式是通过被害人诉讼程序的影响。根据1985年米兰行动计划,南澳州政府制订并通过了被害人权利的17项原则,其中,第14项规定:被害人有权利使法庭知晓犯罪对他或她所形成的全部的影响,或通过检察官,或通过包含在一份在判决前的报告中的信息,包括对被害人施加的或被害人承受的任何经济、社会和生理上的损害。其它任何有助于法庭作出判决、包括赔偿或补偿要求的信息,被害人也应当通过检察官提交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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